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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6-18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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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监管所、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诚信建设工程以及旗委、旗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保障和助推作用,更好地推动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将《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转发给你们,该“指引”梳理了信用合规指导清单,为经营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提供参考依据。请各监管所、分局结合实际,指导经营主体开展市场监管信用合规建设,引导企业知信、守信、用信。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1.1 宗旨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经营主体自觉遵守信用监管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依法合规经营、守信践诺履约,建立健全信用合规内控体系,提升诚信自律意识和主动合规能力,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失信风险,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1.2 经营主体

  本指引所称经营主体为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1.3 信用

  各经营主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1.4 信用合规

  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诚实守信、履约践诺。

  1.5 信用合规建设

  经营主体以有效防控信用违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信用合规能力为导向,建立信用合规制度,落实信用合规内容,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培育信用合规文化等。

  1.6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管理的信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诚实信用承诺信息;

  (五)抽查有关结果信息;

  (六)信用修复信息。

  第二章  信用合规体系

  2.1 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坚持将信用合规要求覆盖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业务领域和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强化责任。落实好各部门、各岗位的信用合规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和要求,健全定期考核和问责机制,并督促有效落实。

  协同融合。推动信用合规管理与内控、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等体系相融合,加强管理活动协同联动。

  风险穿透。牢固树立信用合规“零容忍”理念,按照风险穿透原则,主动对标重要部门、重点岗位、关键环节信用合规建设内容,严格把控合规风险,避免形式合规掩盖实质不合规。

  2.2 体系构成

  组织体系。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自身业务规模和风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信用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配置相关专业人员,负责信用合规的培训指导、预警提示、风险处置等工作。

  制度体系。基于经营主体业务实际、所处行业和内控流程,制定信用合规相关制度,包括合规岗位职责、业务合规流程、信用合规要求、违规问责制度等。

  运行机制。包括信用合规重点领域、环节、人员和行为的确定、合规风险识别及管控、合规事项调查、修复及奖惩机制等。

  保障机制。包括信用合规理念的宣导、合规文化的培育、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等,保障信用合规体系建设在本单位的实施。

  2.3 重要环节和重点人员

  经营主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信用管理规范,确定本单位信用合规的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加强培训与监督检查,预防不必要的风险发生。建立全员守信合规意识,特别是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职业资格准入人员等重点人员,建立相关的人员名册、执业档案。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及合规能力。

  2.4 合规清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发布信用合规指导清单,经营主体结合自身情况,对与信用相关的生产、经营、销售、融资、合同等行为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理清任务,突出重点,聚焦难点,让信用合规管理更有效落地。

  第三章  信用合规内容

  3.1 信用承诺

  经营主体应结合自身经营实际,主动、公开、透明地向社会作出依法守信经营、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等承诺,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同行树立良好信用合规形象。

  经营主体还可在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时做出符合许可条件承诺(许可类),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就部分证明材料做出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证明类),就产品或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信用修复等主动向社会公布声明或公开承诺(声明类)。

  3.2 登记注册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等登记、备案事项。登记、备案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3 信息公示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经营主体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4 经营异常

  经营主体应主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公示相关信息,及时变更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否则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5重点领域

  生产运营过程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重点加强以下领域的信用合规检查与管理:

  3.5.1 价格与收费。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严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3.5.2 合同管理。加强合同行政监管执法,加大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力度,防范和纠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增强合同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3.5.3 广告管理。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地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3.5.4 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主体在经营的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5.5 产品质量管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3.5.6 反不正当竞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5.7 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经营主体在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的过程中,可参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

  3.5.8 认证认可。组织实施强制性和资源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体系建设时,应选择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5.9 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坚持安全第一,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3.5.10 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5.11 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3.5.12 标准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3.5.13 计量。建立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管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且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量及价格/计量单位标注真实,杜绝商品计量短缺行为。

  3.5.14 药品和化妆品。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障化妆品质量。

  3.5.15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经营主体应事先进行备案(注册),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经营、使用合法上市、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市场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3.6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价格、药品、化妆品等领域制定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避免由于较重的违法失信行为而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四章        信用合规运营管理

  4.1开展诚信文化建设

  4.1.1 将诚实守信理念融入经营主体经营中,构建诚信文化并贯穿于经营主体文化建设的始终,确立信用至上理念。

  4.1.2 加强信用合规宣传教育,建立常态化信用合规培训机制,培养全员守法诚信的意识。

  4.1.3 倡导和培育良好的信用合规文化,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守信典范,营造守信的良好氛围。

  4.2 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4.2.1 全面梳理、查找信用违规风险点,分析、评估信用违规风险,及时预警和化解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台账。

  4.2.2 建立信用违规风险识别机制,建立并定期更新信用合规数据库,对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准确识别信用违规风险点。

  4.2.3 建立信用违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变化情况,结合自身实际,对信用违规风险进行研判,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

  4.3 加强信用风险监测和处置

  4.3.1 建立信用违规风险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包括:

  (一)对未产生失信影响的,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

  (二)对已产生失信影响的,实行快速处置、分类处置,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4.3.2 建立信用违规风险内部报告制度,鼓励员工报告信用违规风险。

  4.4 积极进行信用修复

  4.4.1 信用合规管理人员定期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及时关注信用风险情况。

  4.4.2 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及时申请信用修复,重塑信用。

  4.4.3 按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申请修复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不实承诺信息;

  ——抽查有关结果信息;

  ——其他失信信息。

  4.4.4 按照“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失信信息的经营主体可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4.5 开展信用合规管理评估

  定期对信用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针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信用风险和违规问题,查找根源,完善制度,强化过程管理,持续改进提升。

  第五章  附则

  5.1 本指引及附件内容是对经营主体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合规建设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仅供经营主体参考。

  5.2 本指引未涉及事项,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5.3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信用合规指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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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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