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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来源:伊金霍洛旗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1-20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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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现将下列40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40个)

1.伊金霍洛旗档案局

2.伊金霍洛旗新闻出版广电局

3.伊金霍洛旗宗教事务局

4.伊金霍洛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5.伊金霍洛旗教育体育局

6.伊金霍洛旗工业信息化和投资促进局

7.伊金霍洛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8.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9.伊金霍洛旗民政局

10.伊金霍洛旗司法局

11.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12.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

15.伊金霍洛旗交通运输局

16.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利局

17.伊金霍洛旗文化和旅游局

18.伊金霍洛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9.伊金霍洛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20.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1.伊金霍洛旗审计局

22.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3.伊金霍洛旗统计局

24.伊金霍洛旗能源局

25.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

26.伊金霍洛旗医疗保障局

27.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8.伊金霍洛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9.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

30.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人民政府

31.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人民政府

32.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人民政府

33.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

34.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人民政府

35.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人民政府

36.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气象局

37.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税务局

38.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39.国家税务总局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区税务局

40.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关要求

(一)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自行向社会公布。

(三)今后,凡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旗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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