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切实履行好财会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好财会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我局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我局将从2024年1月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中随机抽取10家。
三、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的业务是否符合相关会计法规准则制度。
(二)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一至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和其他会计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存在“有证无照”经营、虚假告知承诺等突出问题。
四、检查工作组人员
组长:张根笠 旗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丁占华 旗财政局会计股股长
高振华 旗绩效评价税收服务中心干部
许 倩 内蒙古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刘 星 内蒙古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冯月姝 内蒙古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樊 琦 内蒙古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倪新宇 内蒙古华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五、检查要求
(一)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参检人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严格执行检查纪律,自觉营造风清气正的检查环境。
(二)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被检查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推诿、藏匿或提供虚假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