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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金霍洛镇镇区住宅小区、商业区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限期拆除的通告

来源: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26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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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规范伊金霍洛镇镇区住宅小区、商业区居住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伊金霍洛镇人民政府联合公安派出所、自然资源所、消防队、市场监管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住宅小区、商业区内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违章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翻修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具体情形如下:

  1.住宅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2.在商业区房前屋后私搭乱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3.影响城市景观、占用公共资源、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居民生活区域内的违法建筑。

  二、上述各类违章违法建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所涉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财物所有者自行负责。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发现有新建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拆除。

  四、抗拒、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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