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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政办发〔2023〕92号)

来源: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22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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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毕鲁图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内蒙古恒胜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仓储物流配套设施项目拟征收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毕鲁图村1.936公顷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内蒙古恒胜实业有限公司拟征收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毕鲁图村1.936公顷集体土地。

  二、土地现状、面积

  拟征收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毕鲁图村集体土地1.936公顷,用于内蒙古恒胜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仓储物流配套设施项目用地。经核实,该项目征地不涉及青苗补偿,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以调查结果为准。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能源煤炭设施类建设活动情形;该项目建设是为内蒙古恒胜实业有限公司仓储物流配套设施服务,对于保障煤矿正常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确保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内政办发〔2023〕92号),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其中:旱地46.8240万元/公顷,林地16.8570万元/公顷,牧草地15.9210万元/公顷。征地范围内无青苗,涉及地上附着物,其补偿以调查结果为准。

  五、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未具体承包到户,故不涉及安置具体农业人口,当地政府计划通过采取货币方式对被征地村组补偿。

  六、社会保障

  经伊金霍洛旗社保部门审核,该项目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毕鲁图村,以上村及有关村民如对上述内容持有异议者,可在30日内到旗自然资源局质询,也可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在7日内对上述事项有要求旗自然资源局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听证。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0477-8968987)。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告知后,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属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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