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财发〔2022〕36号
各镇、各预算单位、各园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伊政办发〔2021〕59 号)精神,努力实现绩效和预算管理一体化,优化财政资源 配置效率、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我局制定了《伊金霍洛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伊金霍洛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努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鄂 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有 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 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预算与绩效有机融合,构建"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适用范围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等。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大、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 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进行组织和指导,各预算部门(单位)要自觉主动将绩效管理理念、管理方法贯 穿于财政资金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支出效率,杜绝"拍脑袋"支出,避免财政资金使用浪费。
(二)绩效导向、目标控制原则。坚持规范性、科学性和绩效性并重,事前要编制绩效目标,事中要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要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和持续影响力。
(三)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预算挂钩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等,将事前评估、目标设定、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
(四)逐步推进、务求实效原则。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着重抓好重大发展、民生类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 出绩效管理,不断扩大绩效管理的资金覆盖面,务求取得绩效管理工作实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 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三)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反馈和结果应用管理等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五)其它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专职机构设置,充实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内部各相关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具体实施项目的部门是本单位项目绩效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绩效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财务部门仅是本单位项目绩效工作的辅助部门。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构建良好、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研究并建立本行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编报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评审,对新增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绩效运 行监控,将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积极 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并完成整改。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内容,制 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 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从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 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加强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 基础环节。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由预算部门(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计划期内,通过一定财政 资金的投入所要达到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为依据设定目标。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部门(单位)职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 事业发展计划和总体目标。根据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计划 和总体目标编制年度预算,按要求编报科学、合理、清晰、量化的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和结果应 用要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执行、同步调整、同步监督、同步公开,与预算管理流程紧密融合,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包括: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部门(单 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单位)按 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 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既要设置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也要设置年度绩效目标。总体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跨年度项目在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七条 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工作,按照"谁分配资金、 谁审核目标"原则,预算部门逐级对绩效目标的适当性和可 行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 审核。
第十八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程序,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按照"同申报、同审核、同批复、同公开" 的原则,经批复的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公开。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信息,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及时了解绩效运行情况,纠正运行偏差,以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当发现绩效运行偏差时,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是指财 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通过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以及满意度测评、专家评审论证等,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按照形式可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按照评价内容可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承担着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对经确定的重大发展类、民生类或金额较大、群众关切的预算项目和支出绩效不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以在部门评价或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再行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对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的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应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绩效材料,积极配合重点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部门整体或项目的预算绩效自评和评价,并在每年决算完成后将上一年度预算绩效评价得分依据和结果、自评和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对跨年度项目,可以实施当年度阶段性评价并撰写当年自评或评价报告,待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自评或评价报告。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较长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依据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而形成的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评价指标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和项目绩效三方面。实施评价时,应按照定性指标可衡量、定量指标应量化 的要求,依据评价项目特点和评价工作需要,在绩效评价三级指标的基础上,对评价指标逐级分解和细化。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主要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绩效评价指标标准 的选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确定评价对象、评价组和评价方式,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等。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制定工作方案,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总结阶段主要包括撰写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 90(含)-100分为优秀、80 (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建议可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是预算部门(单位)通过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从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具体表现。
第三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当及时整 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评价的预算部门(单位).
第三十四条 被评价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反馈的评 价结果和整改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落实结果应用的各项要求,切实改进预算和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制度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参考或比照《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结合我旗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建立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不断完善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三十八条 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预算绩效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对预算绩效工作推进不力的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在绩效管理 工作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除涉密信息外,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内容,将各自组织的绩效管理工作结果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