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
伊旗卫健委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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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行为的处罚 |
伊旗卫健委 |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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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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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伊旗卫健委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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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的处罚 |
伊旗卫健委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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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制度 |
伊旗卫健委 |
自动改正,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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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
伊旗卫健委 |
自动改正,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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