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内蒙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健康领域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委机关各股室、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理意见后,在提交委会议集体审议前,由委法监股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
(六)非现场作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委法监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可根据本机关职能、权力事项调整等情况作出动态调整。
事项清单中的执法事项属于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行使的,在报送委法监股进行法制审核前,应当经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部法制审核通过。
第六条 委法监股是本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负责本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实行系统内法制审核人才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八条 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承办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委法监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监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运用裁量权是否准确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对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执法案卷,委法监股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委法监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承办机构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承办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委法监股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委法监股审核后,应当出具一式两份书面审核意见,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书面审核意见由两名以上法制审核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委法监股进行审核。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委法监股沟通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委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委法监股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在向委法监股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时序延误、决定错误的,按规定应送审而未送审的,不按审核意见整改并反馈结果的,或擅自改变或不采纳审核意见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委法监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