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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3·15——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 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18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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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2023年以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金霍洛旗某房屋运营

  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1月4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伊金霍洛旗某房屋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房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8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配合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旗区互查执法检查组对伊金霍洛旗某房屋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8栋商品房,只有其中3栋进行了明码标价,其余5栋191套商品房未标明销售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房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坚决打击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决心,警示房地产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维护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某某

  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30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高某某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5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22日,伊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对高某某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高某某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三类医疗器械购进经营,不仅扰乱了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更会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本局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罚款,让其在承受罚款的范围内又可以纠正违法行为,向一些不法分子敲响警钟。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12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31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某建材有限公司近日开展签合同下订单每满一万元给予一次砸金蛋机会的活动,但在活动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问题。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家居建材市场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百姓热门消费领域,属于家庭大额经济支出。一些商家为了拉拢顾客,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家居建材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

  门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14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餐饮门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3日,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举报称,伊金霍洛旗某餐饮门店通过“美团外卖”提供餐饮外卖服务时存在向消费者“好评返现”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里加塞“好评返现”小卡片,上面写着“动动您发财的手指”“全五星好评+晒图截图”“加微信领取三元红包”等内容,引导消费者晒图五星好评,待确认后微信支付消费者3元现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好评返现”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网络商品(服务)交易中,消费者的评价已成为展示网络经营者的商品、服务质量的重要窗口,用户好评是体现商誉的重要宣传手段。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鼓励和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户评价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扰乱了外卖市场的评价诚信秩序,后续消费者也难以通过用户评价来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欺骗误导消费者。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店

  从不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2月19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药店从不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19日,某药店处方药区存放的“复方地西泮片”“安宫牛黄丸”系当事人从东胜某药店个人购买后,放置在其经营场所处方药区待售,经调查,东胜某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为零售。当事人从经营方式为零售的药店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购进渠道作出了严格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定,即必须从具有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从无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本案中某药店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从不合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经营单位购买药品时,务必保存合法的供货商资质、随货通行单、发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明文件。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金霍洛旗某绿色

  食品加工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

  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4年1月8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伊金霍洛旗某绿色食品加工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8月1日,由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伊金霍洛旗某绿色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纯手工粉条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9月8日办案机构收到《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后处理移送通知书》。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纯手工粉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取得的证据分析,最终调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能够有效震慑食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倒逼企业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金店

  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1月4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金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8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伊旗阿镇某商场当事人店铺“某某”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经查,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退货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参加商家的营销活动或接受服务和商家形成的合同关系,商家的商业广告、声明告示、贵宾卡、赠券、积章卡符合要约条件的均视为格式条款。一旦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商家利用“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推卸侵权责任情况,大家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内蒙古某沙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7月4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内蒙古某沙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3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6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单称,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内蒙古某沙棘”直播中宣传销售的沙棘饮料广东销量第一,诱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4月7日,以标题“沙棘原浆/广东销量第一”的直播有23场,每场次时长2小时左右,广告费用共1679元。当事人在当时粉丝量超同行46%的数据显示下,以“沙棘原浆/广东销量第一”进行宣传,且无法提供“沙棘原浆/广东销量第一”的数据来源。参照《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和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广告行为不仅伤害了消费者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采取了明确的制裁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法律的制裁,可以有效地减少虚假广告的发生,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查处

  伊金霍洛旗某超市“反向抹零”案件】

  2023年5月31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伊金霍洛旗某超市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280.59 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4月12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伊金霍洛旗某超市购买商品发现,票据上写的是13.27元,实际收取13.3元,并提供购物小票,认为不合理,要求查处。2023年4月13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部分商品未进行明码标价,并且收银系统在消费者结账金额中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况,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1.37元,实际收取人民币11.40元,多收取人民币0.03元费用,执法人员在收银系统调取数据发现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 年4月13日共多收取了人民币280.59元,由于系统升级,执法人员无法调取2023年1月1日之前数据,当事人存在1、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反向抹零”,看似只是多收了几毛钱甚至几分钱,但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对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进行结算时,不得采取“反向抹零”等结算行为。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公司发布含有饮酒动作内容的酒类广告案】

  2024年3月11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公司发布含有饮酒动作内容的酒类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20日晚,某公司在“抖音”APP一边直播酒宴一边推销售卖白酒,直播时多次出现碰杯饮酒的动作,该直播间当晚直播时长约3个小时,最高在线人数500多人,具有一定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饮酒动作内容的酒类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广告中“喝口酒”不是小事,而是涉嫌违法的大事。通过网络传播后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可低估。本案件的办理是大数据网络监察发挥作用,也能给其他企业和主播带来应有的警示。酒类产品广告应避免出现“碰杯”“饮酒”等饮酒动作的产生,经营者在抓住网络带来的便利和商机时,不要逾越法律法规所划定的边界,从而更好地享受时代的“红利”。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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