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会议提案
第78号(社会建设)类
2020年4月19日
题 目:关于国企和民营小微企业分业务承担社会职责的建
议
提案者:杨银
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银鑫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394837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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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和民营小微企业分业务
承担社会职责
案由: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主要是控制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形势的总体趋势。业务上主要主导着能源、城建、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建材、通信等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产业。其社会责任即包括国有资本增值,又包括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目标的责任等。民营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补充,主要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从事业务主要有农、林、牧、渔,加工、制造、建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餐饮、服务业等。承担社会职责主要是以缴纳税收、解决就业、向社会提供劳务、提供服务或产品为主。可见国企和民营小微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在市场中扮演角色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国企和民营小微企业应当分业务承担社会职责。
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旗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承担了部分本应由民营小微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比如成立了国有绿化公司、国有物业公司、国有电梯维保公司等。如果国有资源流向了类似劳动密集型、又是服务为主的行业,这部分资源就没有办法流向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产业,如目前国家主导的新基建产业等。
建议: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部分。在目前的经济形式下,虽然劳动密集型、服务类的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但是民营小微企业仍然愿意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建议政府应该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帮扶、指导和监督,以解决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使得民营企业能更好地承担自身领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建议国有企业不代替民营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是集中国有资源发展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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