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五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政发〔2019〕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伊金霍洛旗统筹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伊党字〔2019〕26号),制定《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百名干部联百企招百商”活动方案》五个配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伊金霍洛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伊金霍洛旗注册、纳税、入统,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投资领域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111号)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现代农牧业、新型生活性服务业等伊金霍洛旗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以及环保、安全、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以煤、气、油等能源为主的深度转化精细化工产业和伊金霍洛旗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升级改造项目。
第三条 入驻伊金霍洛旗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和伊金霍洛旗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关规定。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态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禁止准入类项目,以及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投资的项目均不适用本政策。
第三章 财税支持
第四条 旗财政每年对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不低于3000万元)统筹规划,优先保障。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设立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兑现奖励及开展招商引资相关工作,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统筹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监督管理。在转型发展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伊金霍洛旗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由旗金融办牵头负责实施。
第五条 对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不含土地费用,下同)或1000万元以上的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盈利年度起,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旗级最终分享部分,每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最多奖励5年。本年度奖励资金由旗财政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旗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园区投资项目“熟地”供应、完善土地审批手续及配套基础设施,缩短审批周期。采取滚动运作模式,实现“报批一批、配套一批、建设一批”的良性循环。
第四章 土地供应
第七条 对适用本政策的产业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全旗整体产业规划和各园区产业定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可以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八条 农民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流转草原、耕地、林地、荒地面积在500亩以上农业企业或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适用我旗土地流转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九条 对符合本政策的项目,水、电、气、通信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节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予以倾斜。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包括国有资产办公楼、公租房和廉租房等在内),办公场所两年内免交租金。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影视剧组拍摄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在伊金霍洛旗境内取景拍摄30天以上的,搭建可保留实景或道具给予20%的补助。
第六章 就业培训
第十二条 在伊金霍洛旗投资的项目,可自行组织或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向培训,培训费用按照《伊金霍洛旗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及资金补贴办法》(伊人社发〔2018〕248号)申请相关补贴。
第七章 项目服务
第十三条 行政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牵头、一个班子服务、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实施方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主管领导全生命周期负责制度、项目季度调度会议制度、项目跟踪督察制度、重点项目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五条 成立全旗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破坏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八章 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员工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伊金霍洛旗参加社保满2年的可在旗内办理户籍登记。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员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可安排就近入学,子女需要参军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当地办理。
第十九条 凡来我旗投资的企业家可按相关规定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或推选各级政协委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项目,或一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项目,或国家、自治区、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用地保障、基础设施配套、节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落实以及股权投资、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及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的投资企业,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应与旗政府或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约定项目投资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作为各类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如因企业自身主观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指标和要求,政府保留按合同约定追缴企业已享受优惠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新引入项目和企业同时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自治区、市土地、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旗工信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均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之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伊金霍洛旗委 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伊党字〔2016〕38号)同时废止。
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有效扩大外来资金规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伊金霍洛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及对象
第二条 奖励原则
1.分类奖励原则。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实绩考核奖励和干部待遇奖励相结合。
2.谁受益、谁奖励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招商引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
1.伊金霍洛旗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职人员。
2.各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凡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我旗产业功能定位的项目,有利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引资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我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地须在伊金霍洛旗)
3.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系使用伊金霍洛旗内外、境外非财政直接投资资金。
4.项目到位资金额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投资者同时以招商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投资者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不能证实其在项目招商过程中发挥独立作用的。
3.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特许经营等进行招商的项目。
4.超出备案或核准文件建设年限的项目。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分类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七条 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奖励标准
1.党政各部门、事业单位按照硬性任务指标要求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根据任务完成数和超额完成率予以表彰奖励,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同时对每超额引进1个招商引资项目的,由旗财政在下年财政预算中增加5万元预算资金予以奖励。
2.公职人员引进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50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项目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作为年终考核中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引来大项目、好项目的或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公职人员,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对全旗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重大项目引进中起关键性作用)、综合素质高的公职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纳入优先推荐干部提拔任用范围。
第八条 各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奖励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引资人,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2.不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引资人,在项目投入运营后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到我旗投资兴办项目,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全旗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重奖。
第五章 身份及资金认定
第十条 受奖者一般为项目的第一引资者或在引资过程中起到关键不可替代作用的人员。如一个项目经认定有2人以上引资者,视为团队招商引资。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第十一条 鼓励以商招商,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项目,视该企业为引资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到位资金需经相关资质的机构予以评估确定,并经旗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章 申领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到旗工信局领取并填写《伊金霍洛旗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3.引资机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旗工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引资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在收到《伊金霍洛旗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引资人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或团队,对项目确认有争议的,由旗工信局提出意见并报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旗工信局可与符合条件的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由伊金霍洛旗统筹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第十八条 初步奖励意见经伊金霍洛旗统筹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伊金霍洛旗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旗财政安排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在每年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兑现,不足部分由旗财政补足。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奖励经费增长机制,保持奖励经费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同步增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旗工信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均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之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伊金霍洛旗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伊党字〔2016〕39号)同时废止。
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外宾接待、因公临时出国、国内公务接待、会议经费管理、差旅费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园区,以及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旗直相关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与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有关的投资环境说明会、项目推介会、对接会、洽谈会、恳谈会、座谈会、发布会、展会等经贸活动,以及小分队招商、项目对接、项目策划研究、客商拜访、商务考察等境内外团组接待等活动。
第四条 使用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办事,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三)保证重点项目,注重使用效益。
第五条 招商引资活动经费计划单列,预算在先,严格审批,严格控制总额,严格审计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招商引资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区分国内、国外,执行不同标准。赴港、澳、台地区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参照国外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内招商活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场租费、餐叙费、购买服务费、其他会务费用等。
第八条 国内外出招商活动经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招商活动期间组团单位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租用大巴车、中巴车、商务车及小轿车,费用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标准凭据报销。
(二)招商活动根据需要可在星级酒店、会议中心等场所举办。场地租金标准为:参会客商200人及以上,人均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场不超过180元,参会客商200人以内,人均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场不超过220元。
(三)招商活动餐叙费人均开支标准不超过300元。商务活动期间如需安排商务宴请,按照本办法中第十四条有关标准执行。
(四)招商引资活动可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咨询公司、商协会等机构(企业)承接相关服务。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活动策划、宣传、项目策划研究、组织执行、邀请客商、专家等,其费用在经费计划内凭据报销。
(五)其他会务费用标准:宣传费、展位费、布展费、办公用品、资料印刷、函件证件制作、同声传译等会务费用在经费计划内凭据报销。
(六)招商活动应严格按标准开支,确因季节性涨价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报请组团单位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九条 国(境)外招商活动经费开支主要由公共支出费用和个人支出费用两部分组成。公共支出费用主要包括:租车费、场租费、餐叙费、购买服务费、其他会务费用等。个人支出费用按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国(区、境)外招商活动公共支出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招商活动期间组团单位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租用大巴车、中巴车、商务车及小轿车,费用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标准凭据报销。
(二)招商活动根据需要可在星级酒店、会议中心等场所举办。场地租金标准为:参会客商200人及以上,人均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场不超过40美元,参会客商200人以内,人均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场不超过60美元。
(三)招商活动餐叙会每人每场不超过80美元,茶歇会每人每场不超过20美元。
(四)招商活动可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咨询公司、商协会等机构(企业)承接相关服务。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活动策划、宣传、项目策划研究、组织执行、邀请客商、专家等,其费用在经费计划内凭据报销。
(五)其他会务费用标准:宣传费、展位费、布展费、办公用品、资料印刷、函件证件制作、同声传译等会务费用在经费计划内凭据报销。
(六)招商活动应严格按标准开支,确因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报请组团单位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旗内招商引资活动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日常伙食费、翻译费、商务宴请费、宣传品费等。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根据人数和任务安排相应车辆,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车辆租金开支标准参照本地市场价格。根据任务需要可安排专业商务陪同,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二)来访客商团组原则上不解决城市间交通费,特殊情况需要解决的,须报请接待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来访客商团组原则上住宿费用自理,如需解决住宿费用的,须报请接待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二)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及国内100强企业副总裁级以上带队的团组,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住宿,团长可安排套间;其他客商团组,安排宾馆不超过四星级,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安排宴请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宴请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杜绝奢侈浪费。
(二)宴请不得上酒水。
(三)宴请陪餐人员既要体现充分对接交流,又要严格控制人数。客商团组5人及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5人;客商团组超过5人,陪餐人数与客商团组人数1:1以内安排;特殊情况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参加人数可适当增加。因工作需要无法离开的其他人员,可另外安排工作餐。
第十五条 接待外籍客商时,根据需要可聘用翻译,翻译费按照市场价格标准执行。
第三章 报批与拨付
第十六条 旗工信局牵头负责全旗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编列全旗年度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旗财政局负责全旗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经费预算编制下达、审核拨付资金。各承担招商任务的旗直部门和单位,根据招商引资任务情况,编制全年部门招商活动计划,由旗工信局统一审核汇总后,旗财政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拨付。
第十七条 计划外招商活动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向旗人民政府报送方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引资活动的目标、效果要求、经费预算等,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不能及时报批的,旗财政局可在年初预算安排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预拨部分经费,待旗政府审定批准后据实结算拨付。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活动经费,按年初预算安排拨付;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追加预算;年初预算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招商活动接待实行接待清单制度。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来访团组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活动项目、日期、场所费用等内容。不能提供公函的需专项说明并由单位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活动预算、标准及金额,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活动经费。要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招商活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布展工程和购买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商活动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相关单位要建立招商引资活动经费台账。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商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活动方案、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招商活动经费各项标准,由旗工信局会同旗财政局根据市场物价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工信局、财政局、旗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促进全旗招商引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评范围、内容和依据
第二条 考评范围:实行招商引资全员参与,目标考核全覆盖。按照职能职责,将各单位分为:一类责任单位和二类责任单位,并对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进行分类,明确招商引资任务。
一类责任单位每年引进5000万元以上项目不少于1个(或投资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一类责任单位:7个乡镇(阿勒腾席热镇、乌兰木伦镇、札萨克镇、纳林陶亥镇、伊金霍洛镇、红庆河镇、苏布尔嘎镇),水岸新城推进办公室,5个政府行政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3个政府事业单位(投资促进中心、天骄众创园、大数据发展局),9个国有企业(内蒙古圣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云东农林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惠众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公司),共计25个部门和单位。
二类责任单位每年引进500万元以上项目不少于1个(或投资额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二类责任单位:9个党委部门(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组织部、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宣传部、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保密机要局),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政协伊金霍洛旗委员会办公室,10个群团组织(总工会、共青团伊金霍洛旗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21个政府行政单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医疗保障局、信访局、政务服务局),3个政法部门(公安局、司法局、森林公安局),3个党委系统事业单位(综合调研中心、融媒体中心、档案史志馆),28个政府事业单位(红海子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局、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红碱淖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乌兰活佛府管理局、矿区移民管理服务中心、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征收管理局、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外事办公室、金融服务中心、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管理局、土地收储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园林局、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城乡环卫管理中心、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局、铁路民航办公室、乌兰牧骑),共计74个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考评内容:紧紧围绕抓项目策划、抓项目落实、抓项目推进、促项目投资等重点工作,从机构健全、保障服务、企业评议、信息报送、引荐客商、策划项目、引进项目、项目落地、到位资金等方面设置指标分解任务,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 引进项目的认定
第四条 招商引资引进项目认定:伊金霍洛旗辖区以外的企业、个人以现金、实物、技术、无形资产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产权等方式在我旗境内投资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国家、自治区、市财政拨款项目不属于认定招商引资项目范围。
第五条 实际到位资金认定:
1.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银行出具的资金凭证为确认依据;境外实物投资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确认。
2.旗外资金以项目方银行资金凭证、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或其它能够证明资金投入的材料为确认依据。
3.以无形资产投资的,以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计算确认。
第六条 引资单位认定: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确定一个引资单位,由投资方、合作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确定,确属多个单位引进的,依照招商引资工作贡献大小分别计算到位资金。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部负责实施,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平时监控、抽查督查、召开调度会、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自查:分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旗直重点部门、各园区要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台账和档案,每季度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统计表及相关辅助材料报送旗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部;未分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招商引资中有重大成果的,将招商引资相关材料报送旗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部;全年招商引资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完毕。
2.督查:旗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部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季度督查相结合,掌握日常招商引资工作进度,将抽查和督查结果呈报考核评价工作部,并在全旗范围通报,对形成的相关资料归档备案,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综合评价:年底旗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部对全旗分配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未分配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的招商引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核评定名次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验收及赋分标准
第八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
1.共性指标(40分)
(1)健全机构(10分)。被考核单位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专职招商引资工作人员。
(2)保障服务(10分)。认真做好项目所在地协调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难点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包括投资商对项目建设或投资服务投诉情况,全面落实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
(3)企业评议(10分)。年终召集引资企业对各相关服务保障部门的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扶持力度、依法行政、限时办结等方面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记分。
(4)信息上报(10分)。每个招商引资项目按招商引资程序备案,及时向旗工信局上报项目进度情况。
2.个性指标(60分)
(1)引荐客商(15分)。鼓励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招商、全民招商氛围。首次引荐客商且在旗工信局备案的,按照具体数量进行赋分。
(2)项目落地(15分)。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引荐客商的投资项目最终在旗内落地建设、投入运营,并经旗工信局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照具体数量进行赋分。
(3)策划项目(10分)。各承担招商引资任务单位要根据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任务积极开展工作。一、三产业策划项目总投资拟在500万元以上,第二产业策划项目拟在3000万元以上,且每个策划项目必须达到项目建议书或初可研程度以上的,按照具体数量进行赋分。
(4)引进项目(10分)。对承担引进项目任务的一类单位都要按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工作,且引进项目为当年外来客商在所在辖区内投资建设项目的,按照具体数量进行赋分。
(5)到位资金(10分)。对承担到位资金任务的一类单位所管辖区域内的招商引资续建、新建项目的到位资金进行任务分解,按照统计要求按时上报旗统计局、旗工信局的,按照资金数额进行赋分。
第九条 自主申报
1.分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旗直各单位、各园区招商项目要自主申报,由各单位、园区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考核评价工作部汇总。
2.未分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年内有招商引资成果的,本单位、本人要及时申报,经考核评价工作部考核后,按照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3.申报各项工作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年终总评
1.每年12月底前,由旗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部抽调人员组成考评组,对提出申报的单位当年的招商实绩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2.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结果由考核评价部部长签字后,纳入全旗年度目标实绩考核。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任务考核纳入全旗考核序列,严格按照招商引资考核细则对各相关单位进行两个序列考核排名。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
1.根据考核分值高低,在各相关单位评选出一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3万元。
2.根据工作实绩,在各单位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人员中,评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20名,奖金各1万元。
3.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在全旗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相关人员优先提拔重用。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惩罚办法
1.各序列考核排名最后一名的单位,在全旗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调整岗位,并取消本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2.相关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职,给招商引资工作带来不良影响、造成项目流失或撤资等恶劣情况的,予以严肃追责。
3.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严重影响项目落地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级严肃追究问责,并由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统筹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三年攻坚行动考核评价工作部负责实施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伊金霍洛旗“百名干部联百企招百商”
活动方案
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企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结合全旗“百企帮百村”及“后备干部企业挂职”活动,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提升招商水平,引导企业以市场换项目,加快形成以商招商“裂变效应”,切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9年起至2021年,利用3年时间,从各部门选派100名党员干部深入100家重点企业、招商项目,协调解决企业和项目存在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组织发动企业建立相对应的项目储备库,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实施以商招商、以企招企工作。确保每年新增储备项目100个以上、引进项目50个以上、落地开工20个以上、完成投资不低于25亿元。
二、工作措施
结合全旗“百企帮百村”及“后备干部企业挂职”活动,从各部门选派100名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党员干部到100家重点企业、招商项目中挂职,立足企业优势,明确发展方向,全程跟踪服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开展重学习强队伍工作。一是要强化培训,开展以提升招商引资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学习培训活动,采取“走进企业、走近标杆”和“培训+考察”等形式,每年组织干部招商引资能力提升班2次以上,促进招商干部开阔眼界、增长才干、提升素质。二是要利用外出参观考察、参加会展等活动,组织企业家走出去,开阔视野,增强危机意识,提高发展意识,增强转型升级的信心,每年组织企业观摩考察活动2次以上。三是要强化部门和企业家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部门和企业的自身优势,积极为招商牵线搭桥,出谋划策。四是要充分调动企业和客商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热情,提高各部门的服务意识,形成合力,为深化“百名干部联百企招百商”活动推进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开展常走访深调研工作。一是要对企业和项目进行地毯式走访,全面掌握企业和项目建设情况,多层面、多渠道收集企业产业、项目和有价值的投资信息,进一步拓展招商空间。二是要建立“百名干部联百企招百商”走访常态化机制,确保干部与联系企业每周电话沟通、每月上门走访,主动为企业送政策,多联系、优服务,就地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要完善反馈机制,收集企业对促进我旗转型发展、优化服务环境的意见建议,针对联系企业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人一次协调不能解决的,要层层上报,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开展增实力促发展工作。一是要充分挖掘和发挥我旗煤化工产业优势,以龙头企业为主导,加强对煤化工全产业链的分析梳理,策划引进高端、高附加值项目。二是要引导企业围绕自身发展,紧盯上下游关联产业,瞄准国内外500强、龙头企业、知名品牌,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自主研发能力强的合作伙伴,建链、补链、强链,靠大联强。三是要以推动企业项目建设和挖掘企业经济增长点作为出发点,深入了解企业当前以及未来发展规划,对于企业发展势头较好的项目和增长点及时给予支持。四是要鼓励企业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本地区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挖资源,主动提供招商线索,广辟渠道,积极邀请有实力、意向明确的企业高管来我旗考察,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推进项目对接洽谈。
(四)开展抓服务解难题工作。一是重点抓好在谈项目签约工作,加强在谈项目的联系、跟踪、对接,力争早日签约。二是重点抓好已签约项目的落地,着力推动已签约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为全旗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助力。三是重点推动已开工项目的投产见效,对已开工建设但进度缓慢、投资少、没有按期达产达效的项目,要深入企业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促进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实现达产达效。四是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针对企业在技术、人才、市场、资金、供地、供水、用工、电力、交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研究,明确任务图、责任人、时间表,把问题分类落实到部门及个人,主动服务,限时办结。
(五)开展拓渠道广招商工作。一是组织旗内煤炭、煤化工等工矿企业召开招商专题洽谈会,摸底企业投资意向、合作伙伴、技术改造等信息资源,引导工矿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投资。二是依托成陵、蒙古源流、乌兰活佛府等旅游资源,围绕丰富和完善“吃、住、行、游、购、娱”旅游链条,组织旗内商贸和文旅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招商,重点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及运营商,配套发展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盘活闲置存量物业,补齐现代服务业短板,全面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三是充分发挥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脉资源优势,认真梳理在外创业的家乡人,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论坛,利用他们的关系网络进行招商引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按照归口管理服务机制,组织行业内企业开展“百名干部联百企招百商活动”,建立协调服务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与企业建立包联关系,积极为以企招企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定期与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企业在招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增强全民招商意识,激发引资热情,形成积极招商的浓厚氛围。
(二)加大宣传,注重总结。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围绕树立我旗良好招商引资形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大力宣传“百名干部联百企招百商”活动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和表彰“百名干部联百企招百商”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广泛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要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挖掘一批招商引资工作典型,树立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样板,为全旗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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