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压缩一般性支出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9〕51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长期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的部署要求,大力压减一般性财政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支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的通知》(内财预〔2019〕58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9〕3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建立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预算约束
1.严把部门预算编制源头关。适当提前年度预算编制时间,每年8月份开始启动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深化经费包干机制,按照我旗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改革方案(试行)》,科学核定“三公”经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等一般性支出,且今后年度原则上只减不增。建立健全部门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工作机制,对上年末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启动实施项目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资金来源、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对入库项目实行全周期滚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对未入库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预算、不予向上争取转移支付,提高年初预算的到位率,防止预算执行中资金的闲置浪费,从源头上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继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坚决取消政策到期、常年安排但绩效低下的项目支出预算,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依规统筹整合,不断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大力争取上级各类转移支付,各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研究中央政策导向和各类转移支付投向,积极做好项目储备,为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严格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旗人大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除应急救灾、中央重大事项外,不再追加预算,也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并尽最大可能整合利用现有资源,严禁铺张浪费和重复投资。同时对于应急性、临时性支出主要通过调剂现有预算、盘活部门存量资金、争取上级资金等方式予以解决。年度执行预算中,确需出台的重大增支事项,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要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分轻重缓急,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三保”、脱贫攻坚、生态环保、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债券本息等重点领域支出,不留硬缺口,切实兜牢“三保”等重点领域支出保障责任,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建立支出预算执行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凡支出进度缓慢的,按照挂钩额相应扣减下一年度预算,具体挂钩额按照“按月支出慢于序时支出进度额的平均数与年底结转未拨付数比较,取大数确定(政府采购预留质保金除外)。
(二)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2019年旗级部门预算除基本支出和必保项目外,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等一般性支出压减20%以上,“三公”经费压减30%以上,将节省下来的资金优先安排用于落实“三保”支出、支持打赢三大攻坚战等重点领域。今后年度原则上只减不增。
1.严控会议及培训费。进一步精简会议和各类活动,要严格控制会议和培训的数量、时间、规模及列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旗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先经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各部门自行举办的活动所需经费全部从年初已批复预算中解决。取消所有旗直部门、单位各类市外培训班,确需外出的必须报旗委、政府批准。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鼓励各部门充分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加强办公用房及物业费管理。旗本级现有机关办公用房由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调配,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首先从存量房产中调剂解决、集中办公,推进会议室、附属用房、设施设备等资源共享共用,切实盘活存量资产。旗直部门物业费到期需重新招投标的,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进行公开招投标。物业费除因办公用房面积增加外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预算,超出部分由本部门自行负担。除集中办公场所或办事大厅以外、新申请物业费的单位,旗财政一律不予安排经费。
3.加强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旗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库,对长期低效运转、闲置以及超标准配置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相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拍卖、出租等措施盘活。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新增办公设备购置需求的,先从现有存量资产中调剂解决。确需购买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规定执行。对各部门申报工程或项目维修、物业费、办公印刷等大宗支出事项,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批量采购,有效节约财政资金。
4.全面规范政府购买专业技术和服务岗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非在编工作人员经费管理。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机构改革方案要求,严禁超编进人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自发文之日起,各部门不得新增非在编工作人员,确需增加的必须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否则旗财政不予安排经费;对已批准的,严格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办理。
5.严控“三公”经费。加强“三公”经费预算审核,年度执行中严禁新增“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执行相关支出标准,严禁超预算、超标准列支“三公”经费。按照上级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要求,暂停一般公务用车购置更新。
(三)审慎出台新的民生政策。民生保障要突出保基本、兜底线,要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健全民生支出管理机制,坚持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相协调,加强事前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评估。除国家统一要求外,不允许部门自行出台涉及面广、超出财力的民生政策,对达到国家要求标准的民生政策,不能随意提标扩面。对经过评估论证确需出台的,要逐级报旗政府和市政府审批。对已出台的民生项目政策要全面梳理评估,对不精准、不公平、不合理以及过高承诺、过度保障的民生政策,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确保财政可持续。
(四)严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严格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7〕136号)要求,认真梳理政府投资项目,搞好项目前期手续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严禁脱离实际、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搞建设;严禁急功近利、寅吃卯粮,过度举债上项目;对过度超前、资金需求明显超过财力可能的项目,要坚决停止建设;对未列入“十三五”规划、未足额落实资金来源、已审批未开工,以及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不充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建设规模偏大或超出建设标准的项目,要压减规模建设。审批后的项目要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项目建设标准、更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超概算、超预算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否则一律不予拨付财政资金。预计无法完成年度债务化解任务时,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新项目。
(五)全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4号)精神,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并形成实际支出,防止“二次沉淀”。旗财政部门要实时跟踪了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对年度中确认无法支出、已不需要支出的,或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结余资金的项目,要及时采取调整预算、压减拨款等措施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对各部门、各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全面开展清查,属于财政拨款形成的财政存量资金,依规收回用于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项目支出。
(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严格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将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将绩效关口前移,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审,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逐步做到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部门、各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减少执行中的损失和浪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将难以支出的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二、坚持厉行节约,创建节约型机关
坚持勤俭节约,从身边点滴事情做起,养成自觉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一滴油、一分电话费的良好习惯。严格落实精文简会要求,推广电子化、无纸化办公,加强办公楼公共区域用水、用电及各类设备等节能方面管理。新增设备要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鼓励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各单位带头使用小排量、节能环保型汽车。驻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加强对本部门节约型机关创建的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将厉行节约体现在实际行动中。
(二)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过紧日子、厉行节约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旗级部门会议费及“三公”经费重点检查面不低于10%,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律收回财政资金并依规处理。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违反厉行节约规定、铺张浪费的行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三)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完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公开”的原则,明确部门财政信息公开责任。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必须依照规定全面及时公开部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节庆活动、基建项目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