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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1-14 1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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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政发〔2019〕94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园区(基地)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壮大我旗乡村产业,进一步推动我旗农牧业产业发展。按照《伊金霍洛旗乡村振兴实施意见》要求,经旗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发展扶持办发法(试行)》及配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9年93 

    

    

  伊金霍洛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推动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力推行“党支部+龙头企业+农牧户”“党支部+合作社+农牧户”等产业发展模式,重点扶持辐射带动强、增收效果明显、发展潜力较大、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及规模化农牧户。 

  第三条  突出重点,积极培育农牧业主导、优势、特色产业和果蔬、林沙、电商服务及规模种植、养殖业和乡村旅游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扶贫产业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设立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主要通过项目化管理、以奖代补、金融信贷支持三种方式,扶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  坚持政府引导、项目化运作,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各镇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措施与细则。 

  第六条  统筹使用涉农涉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乡村振兴示范嘎查村和脱贫攻坚产业发展。统筹范围包括住建、生态环境、农牧、商务、水利、林草、文旅等领域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化管理的责任主体,以“红色领航”为引领的村集体及合作社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化管理不针对个户。种养及乡村旅游等方面的项目可按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的思路,突出重点,通过“以镇打包、整村推进”的形式申报。其他类别的可申请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 

  第八条  项目化管理以镇为主体进行统一申报实施。旗农牧局、乡村振兴推进办负责项目监管。严格实行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评价结果作为扶持资金拨付、下一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放贷机构牵头,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主体责任约束机制。 

  第九条  旗农牧局负责建立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全旗产业振兴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确定为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经乡村振兴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资金支持。 

    

  第三章  以奖代补 

    

  第十条  对发展能力好、带动示范作用强、与农牧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奖补对象为当年新实施的项目或当年取得有关认证资格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二条  争取以奖代补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后,需经村、镇审核把关,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佐证资料后统一报送至旗农牧局。旗农牧局、乡村振兴推进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后兑现奖补资金。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十三条  通过和金融机构合作设立铺底资金,合作银行以铺底资金为基数,放大进行贷款投放,支持农牧业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积极实行“惠农贷”“利农贷”进行信贷支持。 

  实行“惠农贷”。按照贴息50%的比例,重点扶持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发展产业,原则上贴息时限不超过2年。 

  实行“利农贷”。通过与合作银行商洽,为纳入项目库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贷款主体提出申请后,经村、镇审核把关推荐,金融机构审查后进行贷款投放。贴息时由贷款主体提出申请,经旗农牧局、乡村振兴推进办组织有关人员审核后予以贴息。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镇切实加强对乡村振兴产业扶持资金的监管,定期跟踪检查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旗农牧局、乡村振兴办要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阶段性考评。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个人、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并享受扶持政策和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信贷投放过程中形成的逾期贷款风险,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镇、村协助追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农牧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评审验收等相关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伊金霍洛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壮大乡村产业,稳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伊金霍洛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农村牧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化管理 

    

  第一条  项目化管理主要以“红色领航”为引领的村集体及合作社为项目实施主体,不针对个户。具有“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的重点示范性产业,可通过以镇打包、以村整体推进或一事一议的形式申报。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振兴项目的前期调研、统筹谋划、建设管理、监督实施等。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 

  (一)申报主体。以镇、村集体为主体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每年4月底前完成申报,7月底前进行第二次补报,之后申报的项目列入下年度乡村振兴项目。 

  (三)申报材料。 

  1.《伊金霍洛旗乡村振兴发展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报文件(镇人民政府文件)。 

  3.镇政府要编制简要的项目建设方案,重点明确建设内容及规模,同时对投入金额、筹资方式、运行方式、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内容作简要概述。 

  (四)审核确定。 

  1.初审。各镇政府负责筛选本地区各嘎查村的申报项目,并经镇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以文件形式上报旗农牧局。 

  2.复审。旗农牧局、乡村振兴推进办召集组织部、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评审论证各镇报送的项目,分类纳入全旗乡村产业振兴扶持项目库。 

  3.确定。旗农牧局和乡村振兴办根据项目分类和排序情况等综合考量,报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经乡村振兴产业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后进行资金支持。 

  第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有关规定依法推进,旗农牧局牵头组织跟踪审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旗农牧局、乡村振兴推进办组织有关部门,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条  报账在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后进行,资金由旗农牧局专户管理,按相关程序报支。各镇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组织报账所需各类凭证一式三份,并报旗农牧局存档一份,旗农牧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进行支付。 

    

  第二章  以奖代补 

    

  第七条  主要针对龙头企业、合作社和规模化经营大户的产业发展进行以奖代补。 

  第八条  以奖代补实行申报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申报。 

  第九条  经营主体通过填写以奖代补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村、镇政府把关后上报旗农牧局复审。乡村振兴推进办、旗农牧局组织相关人员年终验收后于年底前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条  支持集中连片、具有示范带动性的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项目对不低于200亩以上规模,给予总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奖补,经验收合格后按照3:3:4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十一条  鼓励规模以上养殖主体进行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给予不高于总投资30%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对投资新建并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经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营的,给予不高于总投资额10%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  新建日光温室10栋(0.7亩/栋)以上的,每栋补贴资金3万元。 

  第十四条  养殖牛、驴等大畜基础母畜达到50头(只),牲畜存栏达到100头(只)以上,每头(只)补助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养殖猪,能繁母猪达到15头,存栏达到150头以上,每头补助4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舍饲养殖肉羊,基础母羊达到150只,存栏达到300只以上每只补助2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敏盖绒山羊及其他养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基础母畜补贴对象第一年或第二年年初申请,年中、年末综合考量,达到上述标准才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订单农牧业,经营主体以订单方式采购当地农畜产品的,订单收购种植作物达到500亩以上,订单收购牛等大畜10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羊500头(只)以上,分别给予10元/亩、200元/头、100元/头、50元/只,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  对从事农业生产符合我产业规划,签订土地流转协议8年以上,其流转面积达到500—1000亩、1000—2000亩按照3:3:4比例分三年分别给予200元/亩、300元/亩一次性补贴。草原流转达面积到5000亩以上的,按照3:3:4比例分三年给予50元/亩一次性补贴。耕地流转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草地流转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补标准。 

  第十七条  培育发展农村电商业,对销售当地农副产品,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不高于60万元的奖励,家庭农牧场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的龙头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家庭农牧场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奖励,家庭农牧场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以上补贴不重复进行。 

  第十九条  支持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按时复查换证的奖励1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面积50亩以上)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条  对企业、村集体、合作社购买农用机械且用于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且未纳入农业机械补贴政策范围的,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不重复进行。 

    

  第三章  金融贷款支持 

    

  第二十一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以旗内农牧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主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与农牧民有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列入项目化管理的经营主体优先安排金融信贷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贷款规模。旗财政安排1000万元进行贴息,贴息类贷款按照贷款利息的50%进行贴息。旗财政安排1000万元铺底资金,合作银行通过放大铺底资金,安排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贷款进行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主要产品。 

  1.惠农贷。主要用于支持农牧民、村集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村集体或合作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 %,贴息比例为50%,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经营效益良好、确需续贷的,经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续贷并贴息。 

  20万元以下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循环、自助贷款;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贷款方式可由信用向担保延伸。贴息贷款利息为按季结息,本金可提前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利农贷。主要用于支持从事农牧业的企业主体,最高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被合作银行评定为AA级以上的,按照企业经营情况最高发放不超过500万元的信用贷款,其他企业主体按照企业自身情况可选择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1年期内的贷款本金可提前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1年期以上的贷款,需分期还款的,至少每半年偿还一次,每次偿还金额不低于原贷款本金的5%,也可提前还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程序。合作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放贷。借款主体书面申请贷款;村、镇、农牧局、乡村振兴推进办推荐;合作银行对贷款或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和相关义务人签订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贷款主体以有生产经营能力的村集体、农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农牧民自主创业和吸纳农牧民就业实体为重点,采取信用担保、联户担保、合作社担保、额度自由存取的方式,通过村、镇推荐,部门审核确认,最终合作银行通过调查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贷款形成的贷款本息风险,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的,旗、镇、村三级协助银行催收。超过贷款到期日40天,借款人仍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银行发放催收通知书,及时转入法律清偿程序。 

    

  第四章  加强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适用的企业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伊金霍洛旗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近期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主体骗取扶持补贴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特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除明确分年度给予扶持的项目外,其他均为一次性补贴政策。相关企业、村集体、种养殖大户和家庭农牧场累计享受各项扶持政策总奖补资金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在享受过上述扶持政策后,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条  项目审批、报账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原则,分别由镇和农牧局各持一份规范存档。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后,需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报旗农牧局、乡村振兴推进办复核,最后提交旗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农牧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局、乡村振兴推进办承担,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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