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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1-14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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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伊金霍洛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伊政发〔2019〕78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9年7月9日

  伊金霍洛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和《鄂尔多斯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使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旗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 旗直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本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管理,做好粮食流通、仓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除虫剂、灭鼠剂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严防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一)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物流、废品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督促、指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物流产业、物流园区、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旗教育体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五)负责经营性高危险体育项目、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站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校外辅导班(托管班)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旗公安局(含旗交管大队)

  (一)负责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六)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七)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旗民政局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福利彩票站、福利企业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旗司法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三)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我旗安全生产政策体系;

  (四)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旗财政局

  (一)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二)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旗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将公共安全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四)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在适当区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负责建筑业(含室内装饰装修业)、商砼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三)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镇燃气、城区内加气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村牧区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七)负责广场、公园的健身器材、不属于特种设备的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如:儿童充气城堡等;

  (八)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旗供热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负责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核心区大型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建筑工地围挡、临时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旗生态环境局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旗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道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装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路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旗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水土保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淤地坝防汛监控及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全旗水土保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旗农牧局

  (一)负责农牧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药、灭鼠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渔港水域交通、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旗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一)负责文化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六)牵头负责对特种旅游项目和设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未纳入旅游管理区的旅游游乐项目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蒙中医药管理局)

  (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和计生机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含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

  (五)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六)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依法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五)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七)负责全旗食品生产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旗药品(含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旗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十)依法调查处理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 旗融媒体中心

  (一)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旗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各镇人民政府及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二)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煤矿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除外);

  (五)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及地震、水旱、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地质灾害、水旱灾害、草原消防防治工作;

  (八)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旗气象局

  (一)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旗能源局

  (一)负责煤炭行业、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矿井建设工程和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辖区煤炭集装站、洗选煤场、储煤仓罐的建设、运营、装卸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旗邮政局

  (一)负责邮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旗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督促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

  (三)督促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三十五条 旗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一)负责农牧业机械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拖拉机等农牧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二)负责全旗拖拉机等农牧业机械的质量监督检验;

  (三)负责农牧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及各项转移登记手续;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网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旗铁路民航办公室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协助和配合上级铁路监管部门对全旗国有铁路建设工程和运营铁路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旗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负责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和运营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民用航空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民航安全保卫、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旗委统战部(旗宗教事务局)

  (一)负责辖区民族宗教事务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 旗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负责所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灾害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依法强化监管;坚决查禁无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旗科学技术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旗人民政府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

  (二)下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按照业务不同,由各企业所属行业的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一条 旗房屋征收管理局

  (一)负责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二条 旗纪委监委

  (一)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督促落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三条 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镇或部门、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数量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旗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六条 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四)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五)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旗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镇、各园区、旗直各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旗纪委监委、旗委统战部、旗总工会、旗编委办。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 日印发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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