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欢迎您!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 www.yjhl.gov.cn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14 13:32:00

字号:

保存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

  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评审职能,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与批复,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决算评审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旗、镇级部门,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大型维修改造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财政评审由财政部门所属的预算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可聘请专家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预算评审中心要建立健全专家库,积极吸纳工程造价、财政、会计等方面的专家。完善评审中介机构的聘用,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财政部门公开招标产生或从有关部门公开招标中标入围的甲级中介机构中选用。

  第六条 财政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财政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政府性依法举债安排的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预算评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旗委政府年初确定的投资计划项目、年度中旗委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项目以及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予以确定。

  第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自2019年起新开工的项目由预算评审中心组织实施,2019年以前实施的项目仍由旗审计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 预算评审中心的职责与义务:

  (一)制定财政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评审业务,指导财政评审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预算、决算进行评审;

  (三)负责核实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结合预算绩效评价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适时监控;

  (四)负责协调中介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五)对于应评审未评审以及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或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六)复核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及评审专家对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七)按合同约定向接受委托业务的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八)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责与义务: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预算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预算评审中心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一)项目达到预算评审限额的须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

  (二)项目工程造价结算金额达到竣工决算批复限额的,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预算评审中心批复;

  (三)积极配合预算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预算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四)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因规划调整、价格上涨、政策变动等因素导致变更额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须重新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及时向预算评审中心提供有关资料,对变更内容进行预算评审;

  (六)对预算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七)严格执行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制度,项目工程款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对未通过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建设单位决算金额的70%,经评审中心批复的项目,在扣留法定质保金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付;

  (八)按照批复意见认真执行并整改。项目预算评审后,建设单位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预算评审中心备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及账务处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审核;

  (二)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第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的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其他。

  第十五条 财政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预算评审中心提交评审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合格后,预算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

  (三)预算评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对有争议的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及评审专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结合处理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七)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报告及批复意见进行整改;

  (八)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财政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同类项目的造价;

  (四)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五)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可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评审中心进行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选用业务精干、工作作风正派的人员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合规性、合理性;

  (二)预算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区分不同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及时出具评审意见;

  (四)预算评审中心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虚假内容评审意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提供虚假评审意见的,在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时限要求的,预算评审中心将扣减相应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或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对预算评审中心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十一条 此前我旗制定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同时将《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伊政发〔2017〕15号)废止。

  附件:《伊金霍洛旗基本建设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附件

  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程序和行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预算评审中心审核批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与评审管理办法中的一致。

  第四条 预算评审中心在开展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项目评审批复范围如下:

  (一)对拟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告知和备案制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均须报预算评审中心备案,以备财政统筹安排预算。

  (二)项目预算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须进行预算评审。

  (三)项目中工程造价结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预算评审中心提交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章 项目评审批复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项目评审批复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预算、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批复的项目预算、决算,一般先由预算评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结合评审结论,预算评审中心复核后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项目评审批复程序:

  (一)评审前期审核阶段

  1.条件审核

  (1)项目预算评审条件审核

  审核项目是否属于评审范围,不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予以退回;

  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招标和开工情况,已招标或已开工的项目不予预算评审。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条件审核

  审核项目是否属于批复范围,不属于批复范围的项目,予以退回;

  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情况,未完工的项目,不予决算批复。

  2.资料完整性审核

  (1)项目预算评审资料包括:预算评审函、立项或会议纪要、施工图纸、预算、工程量清单。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资料包括:申请决算批复函、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地勘报告、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算评审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甲供材料送审清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洽商记录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核算资料(包括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及科目余额表)等。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提供。

  (3)审核项目预算、决算资料的完整性,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4)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二)评审实施阶段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勘察;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表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在出具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予以说明。

  审核中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评审完成阶段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批复意见;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电子归档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内容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预算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九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的审核。

  第十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程序性审核。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图纸工程量计算、清单规范执行情况、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审核。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准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3.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等现象。

  (二)清单规范执行情况评审包括:

  1.审查清单编码及单位是否正确;

  2.审查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

  (三)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定额套用是否准确;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准确。

  第四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预算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核算管理、工程造价决算审核(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手续是否规范完整,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等程序性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金筹集及到位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3.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2.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五)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

  (六)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规;

  (七)转出投资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八)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决算审核。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费用是否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进行编制。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待摊投资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和规定准标。

  建筑安装工程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2.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合;

  3.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2.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其他投资支出评审。主要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八条 概(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财税监督办应对项目决算批复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审查复核、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项目评审负责人、项目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审查复核:

  (一)预算评审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复核岗位,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审查复核包括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勘察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第二十六条 评审意见的质量控制:

  预算评审中心对评审中介机构的工作实行质量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评审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服务期限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一)评审意见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意见经过预算评审中心复核后,提交局务会审议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勘察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项目预算核减(增)原因作重点说明。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批复报告应对项目造价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项目建设程序、核算管理、资产交付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预算评审中心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网站地图  

蒙ICP备120021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6270014

蒙公网安备 15062702000137号

邮箱:yjhlqzwgkbgs@163.com  网站支持IPv6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477-8582238(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