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棚户区改造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指导意见的通知》(伊政发〔2016〕79号),于2016年7月8日正式印发。现就《伊金霍洛旗棚户区改造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2016年,为了加快伊金霍洛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程,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国有、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尊重历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文件,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阿勒腾席热镇基准地价》《乌兰木伦镇等六镇基准地价》《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结合伊金霍洛旗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十八条内容,分别是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征收单位、实施单位、征收补偿依据、征收补偿方式、土地补偿标准、房屋产权调换和商住互通政策、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办法、国有商业用房选择商住互通房票兑换办法、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办法、产权证办理、房屋征收的各种补助费标准、现金结算的范畴、已改造房屋和土地遵循的置换原则、置换房屋比例、方案的有效时间、各镇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方案,另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和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执行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以《意见》为指导,配合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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