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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民政事业“十四五”规划

来源:伊金霍洛旗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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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我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综合考虑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制度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健全、覆盖更加广泛、功能更加强大的现代化民政事业发展体系,全旗民政系统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民生保障达到新水平,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基本社会服务创新迈出新步伐,努力成为全区、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最佳样本、精彩范例。

  二、预期目标

  基本民生保障达到新水平。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向适度普惠转型发展迈出新步伐。

  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行政区划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基本社会服务创新迈出新步伐。完善服务体系,民政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更加及时方便,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更加系统完备,地名、婚姻、殡葬等服务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普惠均等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

  三、重点任务

  1.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基础,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升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保持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政策持续稳定,完善农村牧区社会救助制度,调整优化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强化城乡两级公办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切实保障好农村牧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持续开展定点帮扶。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救助关爱服务体系。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牧区困境儿童和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牧区民政服务设施和村(嘎查)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覆盖,推动农村牧区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乡村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国家即将出台)。完善低保制度,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提高科学性和精准度。根据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积极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逐步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出台低收入认定办法,对低收入家庭开展救助工作。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规范临时救助,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强化救助政策衔接,推进救助制度整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3倍,并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推动民政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依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责任。合理丰富核对内容,不断完善核对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提高信息核对工作效率。加强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形成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拓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优化社会救助服务。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旗民政局办理。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落实监督指导责任。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持续畅通社会救助热线,规范接听、受理、处置、反馈等服务流程,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2.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加强养老服务保障

  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依据国家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服务范畴。优先对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给予重点保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状况,建立健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日间托养、紧急救援、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项目,重点为老年人提供助急、助餐、助医、助浴、助行等养老服务。探索建立与老年人能力和需求综合评估结果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突出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提升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水平,全部完成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法人登记,按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将特困供养服务设施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护理型床位占比,满足集中供养的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长期照护需求。以失能、重残、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健全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着力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遭遇的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和长期照护体系的有效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的补充作用,满足不同层面照护服务需求。鼓励研发和提供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产品。提升个性化定制水平,为适宜人群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推进养老服务适度普惠。通过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政策的综合应用,建立普惠性的养老服务制度。整合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持续深入推进城企联动养老专项行动,支持国有经济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培育支持以普惠型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功能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养老服务。

  ——构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推动普遍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探索开展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将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家庭补贴和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日常照料和应急处理能力。积极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推广实施“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支持物业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咨询、代理服务,重点协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子女等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监护等事务。

  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落实规划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推动构建民政局参与建设全过程的联审联办机制。重点支持街道层面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加快补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欠账。推动建设“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22年,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力争达到100%;每个街道建设一个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和相应区域行业管理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十四五”末,城镇街道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机构服务覆盖率达到60%。加强嵌入式小型多功能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旗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增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失能照护服务能力,扩展乡镇敬老院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发挥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前沿阵地作用。进一步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管理机制,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覆盖面。发挥集体土地养老保障作用,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发展多种形式的牧区互助养老服务,加强牧区中心城镇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牧区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制定和完善适老化住宅标准和规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开展增设电梯、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设备的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持续推进康复辅具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将基本康复辅助器具和失能老年人生活亟需康复辅具纳入长期照护服务内容,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发展。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和示范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加强“公建民营”相关管理、规范工作。引导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促进服务衔接,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辐射周边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成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一批养老服务综合体。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加快推动养老床位改造升级,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不断提高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到2022年,全旗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到2025年,全旗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鼓励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加快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统筹考虑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推动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确保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行老年人健康理念、健康生活、健康膳食、健康运动、健康娱乐、健康管理、健康心理等服务,有效延长老年人健康生活状态,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和阿尔茨海默症病率发生率,实现健康老龄化。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风险防控与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加强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等风险排查与监测预警协同处置,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在国家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框架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强化系统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程序,强化分级分类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强化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强化快速响应的救援支援处置,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能力。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培育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培育发展多元化养老服务新业态。依托自治区养老产业基金,发挥对养老产业关键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带动作用。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健康产品专业化生产研发基地,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和集聚区。

  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消费环境。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行为。

  ——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医疗护理、老年营养和健康管理、老年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助器具、老年心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通过在高等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校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到2025年末,力争培训养老护理员1000人次,培训养老院院长50人次。

  建立养老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等因素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激励机制和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激励制度,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制定入职补贴、免费培训和工龄补贴等优惠政策,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提高养老护理员地位待遇。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

  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为老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的技能水平。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到“十四五”末,公办养老机构全部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备1名专业社会工作者。推动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打造养老服务特色项目。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强、便利可及的服务。

  ——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强化养老行业诚信自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

  推进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组织开展全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领取补贴资金的依据。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达标工作,到2022年全旗所有养老机构全部达标。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妥善处置纠纷。

  加强风险防控和监测。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的工作责任,建立协同机制,指导各地将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养老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指导常态化开展涉嫌非法集资识骗防骗宣传教育,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3.完善政策保障体系,稳步推进适度普惠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强化未成年人监护能力建设,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

  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量大、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重的乡镇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加大在城乡社区建立儿童之家的力度,提升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为重点的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做实做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开通儿童保护热线。到2025年,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

  ——加强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妇女关爱

  完善农村牧区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落实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监护责任。探索建立全方位、全类别的困境儿童生活津贴、营养补贴、医疗康复、辅具配置和关爱服务政策,将重病重残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保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在监护、福利、法律援助等方面增强关爱保护力度。增加心理、精神层面服务内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专业康复机构,改善困境儿童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鼓励引导更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化服务。培育发展儿童福利专业化的评估和服务机构,推进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苏木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嘎查村(居)儿童主任配备以及新任职培训“两个全覆盖”。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创建活动,打造一批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示范旗区,为提高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提供示范。

  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妇女信息台账,精准到户、建档到人。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教支持,以家庭为中心增强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利用平台、强化项目,带动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在“家门口就业”,丰富农村牧区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建立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现全覆盖。旗民政局每季度对散居孤儿实地探访率达到100%;推动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养育,严格规范家庭寄养。保障机构内适合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全部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优化儿童发展环境,合理满足区域内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需求。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提质增效,提高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工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的评估和服务机构,培育和至少孵化1家具有专业水平的儿童类社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保障机构内适合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全部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4.强化改革管理,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优化婚姻登记服务能力。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打造优质服务窗口。积极探索和开展婚姻登记异地办理业务,健全完善婚姻登记便民服务体系。优化婚姻政务事项,精简办事程序,增加图像采集、人脸识别、指纹比对、身份信息核验、电子化档案管理等设施设备,推动实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不断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效能。

  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搭建多层次、广覆盖、便捷化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服务平台。通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业人才,开展健康家庭教育、婚姻辅导、社会心理调试、法律咨询、家风家教和优生优育等综合服务。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引导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提供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纠纷调解等服务。推进婚俗改革,弘扬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积极倡导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婚俗文化墙、婚俗文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或婚姻家庭文化基地。充分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活动。

  深化殡葬改革。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履行政府对基本殡葬服务的兜底保障职责,继续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增加惠民服务项目、扩大覆盖人群和提高保障标准。统筹群众需求和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加强现有殡葬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供给充足、便民惠民、绿色文明的火葬土葬改革一体推进的殡葬服务网络。

  切实提高殡葬领域治理水平。根据人口、耕地、草原、林地、交通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调整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并适时进行调整优化。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活人墓、豪华墓、乱埋乱葬治理,遏制增量、减少存量。规范殡葬服务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殡葬领域违规现象,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提升助残服务能力。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残疾人保障相关制度、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福利、生活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积极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积极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提升助残服务能力。

  推进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向社区发展。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联合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推动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福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培育一批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标杆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将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打造成康复服务网络中的重要节点。加强部门协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扶持,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各级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落实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配套政策,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加强托养机构监管,切实保障受助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协同相关部门加强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发动社会力量,帮助滞留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推进源头治理,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救助量大的旗区,新建或改扩建救助管理设施,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或救助管理站,实现救助管理服务网络覆盖全旗。

  5.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规范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程序,全面落实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依法选优配强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落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建立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化,全面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落实嘎查村(居)务公开制度。

  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多元参与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创新协商活动,抓好协商成果督促落实。不断丰富嘎查村(居)民参与公共事项决策的有效形式,积极探索外来人口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机制。加强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宣传推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改造等工作,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

  深化乡镇苏木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强化苏木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各类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不断加强基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街乡与部门之间有效协调机制。苏木乡镇(街道)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上实现全覆盖。

  ——优化城乡社区服务格局

  扩大和优化城乡社区服务供给。推动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规范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坚持重心下移,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城乡社区下沉,发挥基层党组织整合资源服务群众作用,提升城乡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大力开展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加强综合服务、兜底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培育发展社区服务业,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强化政府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城乡社区服务。建立社区服务供求对接机制,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接社区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能力和水平。

  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和慈善、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牧区,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及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社区等辐射延伸,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构建苏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落实社区工作人员薪酬体系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确保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健全完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探索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党员、选拔基层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制度渠道。落实从城乡社区工作人员中培育典型和表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

  ——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加强能力培训,提升基层干部法治素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健全备案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健全嘎查村(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科学常识、卫生防疫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遏制各类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6.统筹培育和监管,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持续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落实社会组织党建与登记“五同步”、“五嵌入”制度,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加强社会组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交叉任职。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做到脱钩不脱管。加大在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中培养、发展党员力度,分级分层抓好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培训工作;坚持将党建工作融入社会组织各项业务,引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与其执业活动相符的党建活动,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增强职工群众政治认同、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严格执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政策法规,全面规范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流程,加强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背景核查和资格审查,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完善征求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估机制,把好登记管理“入口关”。建立服务承诺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实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事项“一网通办”,优化社会组织审批服务。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回头看”,进一步完善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巩固脱钩改革成效。

  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指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健全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增强社会组织造血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功能,鼓励街道、乡镇(苏木)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认真落实民政部《2021-2023年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动员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环境治理,积极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深入实施社会组织能力提升行动,有计划地培养30名社会组织领军人才,有重点地打造5家品牌性社会组织。

  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涉企收费、对外投资、资金往来的管理,落实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及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管理办法,规范社会组织政治行为,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双随机执法检查、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联合惩戒,严肃查处不接受登记管理,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规收费、强制入会等违法违规活动,清理“僵尸”社会组织。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7.深入推进社会工作、慈善事业、志愿服务发展

  ——健全现代社会工作制度

  构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高效顺畅的工作格局。制定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系列措施,建立旗、街道乡镇(苏木)、社区(嘎查村)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打造“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到2022年,建成旗级社会工作服务总站1个,街道乡镇(7个)社会工作服务站实现全覆盖,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向社区延伸。

  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积极培育壮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不同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与特点,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优先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受害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精神慰藉、教育辅导、婚姻家庭、矫治帮教、戒毒等领域社会工作,培养专业人才,积极推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品牌化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建立社会工作分级培养体制和分类培训体系,持续推进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注册工作。突出加强城乡社区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职业能力培训,提高基层社会工作者的持证率和转化率。通过项目化运作,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项目。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人才激励保障政策,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岗位开发和人才薪酬具体措施。支持民政事业单位与基层民政经办机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机构开发相应的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使用。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每年开展全旗“最美社工”或“优秀社会工作者”评选活动。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推动全旗“三社联动”经验成果有效转化、衔接,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五社联动”工作,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积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落实慈善事业在税收、金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激励政策,鼓励发展慈善信托,进一步规范慈善机构的投资活动,支持慈善机构投资增值活动。探索建立慈善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推动建立慈善表彰机制,做好“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完善慈善舆论导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充分发挥慈善组织、慈善超市等作用,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和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贫困帮扶等服务。

  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探索制定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配套的管理制度。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全旗慈善组织“红黑”名单,进一步规范慈善主体行为,加强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

  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发挥“慈善中国”、“社会组织法人库”、“信用内蒙古”等平台对慈善组织的服务与监管作用,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优化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确认等工作网上办理程序,探索制定全旗互联网慈善实施细则,规范慈善组织网络公开募捐备案活动。

  ——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推进志愿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建立制度保障有力、志愿服务网络健全、参与渠道便捷可及、覆盖领域和范围广泛的志愿服务体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加大资金投入、激励嘉许等政策支持力度。依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推动形成“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联动服务机制。探索建立志愿者保险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广大志愿者的后顾之忧。搭建信息系统平台,探索开展“时间银行”志愿服务实践活动。推动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志愿服务站点,实现苏木乡镇(街道)志愿服务站点全覆盖。

  不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服务专业化发展,持续开展社会救助、移风易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打造志愿服务优秀品牌项目。鼓励慈善力量参与,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拓宽志愿服务项目资金渠道。深入开展“3·5学雷锋日”、“12·5志愿者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志愿服务宣传展示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归集、交换、共享志愿服务领域数据信息,实现志愿服务信息“一网可查”。

  8.推进区划地名专项管理服务,深化平安边界建设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设镇、设街道标准和申报审核程序,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必须由各级党委全委会研究讨论的要求,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调查研究与科学论证,慎重稳妥地做好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审核把关工作,完善乡、镇、苏木、街道行政区划设置,优化基层行政区划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

  依法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深化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界线管理长效机制,做好重点地段行政区域界线隐患排查防范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边界纠纷,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创建界线管护手段和载体。加强界线信息化管理,探索实施智能界桩建设工程,健全边界纠纷调处机制、界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热点、难点边界问题排查机制,提高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长期和谐稳定。

  规范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规范化设置和保护。做好《地名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修订出台后的宣传贯彻和学习解读工作,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加强标准地名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地名信息库维护要求,按年度完成地名信息库更新完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工作,加强地名标志导向体系建设,提升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开展楼门牌设置工作,探索地名文化保护制度建设,开展地名文化活动。

  四、具体措施

  加强党对民政事业的全面领导,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强化资金保障,统筹民政发展和安全,加强部门协作,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估,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民政干部队伍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水平。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为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加快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夯实民政事业发展的法治基础。加强民政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民政干部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深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深入推进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民政标准化,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保护、基本殡葬服务等业务领域的地方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化培训力度,推广普及民政标准化知识,提高民政系统工作人员标准化意识和能力水平,为规划各项任务落实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民政工作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推动构建多网融合、全面精准、动态更新、共享开放的民政数据资源体系。推动“互联网+民政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民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供给能力,推动民政政务服务从“线下跑”向“网上办”转变。

  三、统筹民政发展和安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统筹抓好民政服务机构和民政服务对象的机构安全、人身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内老年人、儿童、特困人员等健康监测,不断改善民政服务机构、城乡社区防控设施和条件,提升防控能力。

  四、加强民政资金保障。加大对兜底性、基础性民政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宏观政策、社会政策相衔接的财政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民政重点工作高质量开展。拓宽财政性融资渠道,探索在国债、地方债发行中,积极争取把民政服务保障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民政事业。

  五、加强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支持民政相关业务推广运用社会工作,健全社会工作配套政策和标准,推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全面融入民生保障、民政事业、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六、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多部门合力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养老服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推动民政业务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形成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七、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估。每年年底前,对规划推进实施情况进行总结,2023年和2025年,分别进行中期评估和整体评估。创新评估方式方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探索开展大数据评估。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确需对本规划的重大目标任务进行调整时,由旗民政局协商旗发展改革委及市民政局制定调整方案。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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