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二)
以下不动产继承登记当事人已提出申请,经查验当事人提供有关继承证明材料并询问当事人,我中心拟对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权办理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中心对下列继承登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产权证号 |
不动产坐落 |
用途 |
面积 (平方米) |
被继承人 |
继承人(申请人) |
蒙房权证伊金霍洛旗字第NLXL0038号 |
伊金霍洛旗纳林希里 |
商业服务 |
39.380 |
朱光亭 |
朱建军 |
伊金霍洛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6日
上一篇: 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一)
下一篇: 杨昌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