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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库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指对符合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后公布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根据上述规定代销商品按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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