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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4087

发布时间:2021-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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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鄂尔多斯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 

  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9〕22号),切实做好我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为把内蒙古建成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上的璀璨明珠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坚持统筹兼顾,考虑长远,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共享、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运营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三)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划转要求 

  (一)划转范围。全市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9〕7号)予以明确。 

  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二)划转对象。由市本级、旗区(园区)持有并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 

  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划转。 

  (三)划转比例。纳入划转范围的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所持有股权的10%。 

  (四)划转时点。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本次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 

  四、划转程序 

  (一)前期摸底调查。摸底调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部门监管企业以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各企业分别按规定填写《鄂尔多斯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上报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属企业填报数据,填写《鄂尔多斯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报送至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参照本方案,组织辖区所属企业开展前期摸底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划转企业名单报送市财政局。 

  (二)审定划转方案。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方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划转方案。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1.符合划转条件的市本级所属企业,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初审确认。 

  2.符合划转条件的旗区(园区)所属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监管部门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股权划转方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部门初审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汇总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参照上述条款履行审核程序。国有股东涉及多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须征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上报划转方案。国有企业划转方案经初审确认后,经财政、人社、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 

  (四)办理划出手续。接到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划转国有股权通知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市属国有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理股权划出手续。划转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及企业变更登记。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划转对象应按照国家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国有股权变动情况。划出企业应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至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股东以及承接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划转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及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征免政策。 

  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工作完成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务。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鄂尔多斯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组。 

  组   长:金  武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高屹东   市财政局局长  

           王学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牛建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成   员:杨颖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培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康占飞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刘里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  林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勇于担当、密切配合,合力做好划转相关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划转时限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划转工作目标任务。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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