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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伊金霍洛旗设施农业项目审批注意事项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3-22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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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发〔2021〕13号)经2021年3月16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9日正式印发,并于2021年4月19日正式实施。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占用农耕地的,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设施农业计划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或者需要审批林地和草原的,需要提供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 

  1.生产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的一般大棚或温室(育种育苗场所);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混凝土等结构的独栋或连栋温室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作物生产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畜禽活动场地、挤奶厅等)、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防火隔离带用地;规模化种养殖中低于“农村道路”最高标准要求的园(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用地;食用菌堆料场、菌种与菌包(菌棒、培养料)生产及培育、出菇场所(大棚、钢架、PC板房)等用地。 

  2.附属设施用地: 

  一是种植类附属设施用地。为种植类设施农业生产配套的作物栽培后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种植类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种植业生产必需的设备、原料等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及必要的水、电、温调控管理场所用地;生产看护房(耳房)用地(单层,小于40平方米);与生产直接关联的保鲜存储用地、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分拣、包装、晾 晒、烘干等)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蔬菜、饲草料等作物种植所需的设施用地(包括小型的粮食晾晒场、农业灌溉小型储水池、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存放场所等)。 

  二是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为养殖类设施农业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生产看护房用地(耳房),与畜禽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 

  (伊金霍洛旗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乡村振兴战略制定等规划设计方案中,对规模化设施农业参考定义如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20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0头以上、羊存栏量2500只以上、肉鸡存栏量2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0只以上。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100头以上、羊存栏量300只以上、肉鸡存栏量4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2000只以上。 

  二、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要坚持实用、够用,节约用地的原则。看护房用地(含多栋大棚或温室集中配建的看护房,单栋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计入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耳房可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养殖规模确定。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与生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同步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粮食烘干场所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除养殖设施和粮食烘干场外的设施均应为1层。 

  1.规模化种植类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要坚持实用、够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1000亩及以下的,原则上控制在占地面积的5%以内,且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亩以内;1000至5000亩之间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5亩以内;5000至10000亩之间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20亩以内;10000亩及以上的,附属设施用地最大面积控制在30亩以内。 

  2.畜禽蚕等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一般畜禽规模化养殖类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5亩,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取消生猪和牛、羊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 

  3.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面积30亩(不含)以下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3亩;30亩(含)以上200亩(不含)以下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0亩;200亩(含)以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20亩。 

  、规范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附件3 伊金霍洛旗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流程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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