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有关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相关会议文件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内环办〔2019〕298号)文件及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鄂环发〔2019〕176号)》文件精神,我旗就《伊金霍洛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伊政发〔2017〕188号)中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细致排查工作,确保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清理到位。
二、涉及范围
伊金霍洛旗境内。
三、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依据
2017年我旗根据《鄂尔多斯市是人民政府关于转批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了《伊金霍洛旗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该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制定。禁养区划定方案未做调整。
四、调整前后禁养区划定情况
(一)调整前禁养区划定情况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外扩500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将苏布尔嘎镇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边界范围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3.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将成吉思汗旅游区、苏泊罕旅游区、蒙古源流旅游区、乌兰活佛府边界范围外扩500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4.城镇居民区禁养区的划定:将我旗7个城镇居民区及工矿区划入禁养区内,划定禁养区总面积103.52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126.81平方公里。
(二)调整后禁养区划定情况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外扩500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
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将苏布尔嘎镇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边界范围内区域划为禁养区。
3.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将成吉思汗旅游区、苏泊罕旅游区、蒙古源流旅游区、乌兰活佛府边界范围划为禁养区。
4.城镇居民区禁养区的划定:将我旗7个城镇居民区及工矿区划入禁养区内,划定禁养区总面积103.52平方公里。
(三)调整前后对比情况
将原有的禁养区总面积364.835平方公里、限养区总面积324.675平方公里调整为禁养区总面积302.035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