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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 “轻微不罚”的典型案例

来源: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06 1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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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出台以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清单》积极作用,对于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今年以来,实施“轻微不罚”案件9件,以有温度的执法助企纾困,保护市场主体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4月28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伊金霍洛旗某蔬菜批发部进行监督抽检,后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销售的结球甘蓝经过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本案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进货票据,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索要了蔬菜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所得仅20元,鉴于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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