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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国土资源局各部门工作职责
索引号: 000014349IDA011/2008-05067 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局 成文日期:
文号: 综合办公室 内容概述: IDA-011-00-0000000-2008-011
时效性: 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03日

伊金霍洛旗国土资源局各部门工作职责

来源: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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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综合协调机关行政事务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及时上传下达有关文件及有关事项。

  二、负责草拟和印发文件、公函、报告、计划、总结等文秘工作;负责信息的编排及报送工作;负责印章管理。

  三、负责会议的组织及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进行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

  四、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建议、提案、接待、环境卫生等工作。负责网络建设及维护工作。

  五、负责局机关职工的考核工作;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资料及职工工资的调整报送工作,做好职工福利方面的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车辆的调度使用,燃油管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七、负责编制局机关的经费收支预决算,拟定并实施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办公用品采购等工作。

  八、负责空白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证件的购买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规划管理股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旗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测绘规划和科技规划。

  二、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和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组织国土资源科技合作和对外交流。

  四、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

  五、负责除人事和财务以外的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六、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局里交办的有关其他工作。

  政策法规教育股工作职责

  一、对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

  三、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四、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国土资源和测绘执法监督及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及测绘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配合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承担对全旗国土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监察工作。

  六、接访、转办、承办全旗国土资源信访案件。

  七、做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土地利用与保护股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及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和镇、嘎查、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牧区集体非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三、负责全旗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征用,并承担须经上报审批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四、监督执行农牧区用地特殊保护,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及未利用地开发、土地管理规定,实施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

  五、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六、严格规范农牧区宅基地、规模化养殖用地的审批与管理。

  七、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局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籍管理股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及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拟定实施细则。

  二、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

  三、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四、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

  五、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

  六、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局里交办的有关其他工作。

  土地整理复垦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旗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承担上级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重点工程项目,并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全旗土地整理复垦立项报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与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监督,以及实施后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开展土地整理复垦调研,参与拟定土地整理复垦管理办法。

  四、编制全旗土地整理复垦年度工作计划,对镇年度土地整理复垦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报批。

  五、负责收取复垦保证金。

  六、搞好土地整理复垦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的宣传,开展义务技术咨询。

  七、实施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局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矿产开发管理股工作职责

  一、资源补偿费申报工作

  1、资源补偿费实行按月计征制度,每月的一至十日为矿山企业申报上月资源补偿费的时限,征管人员未审查资料、销售单价、销售数量,未经股室负责人签字擅自开具缴款书导致企业伪报材料、少交纳资源补偿费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

  2、股室负责人审核资料不严格,或未经局领导同意,导致矿业权人伪报资料、少交纳资源补偿费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

  3、对矿业权人伪报资料、超期限申报不予处罚的,给予股室负责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

  4、矿山企业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报资源补偿费的,需在申报期限之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履行请假手续,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次月申报。征管人员不得擅自同意矿业权人延期申报,否则给予相应处分。

  二、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工作

  1、工作人员受理采矿权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初审,并报股室负责人审核把关;若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资料初审或工作出现差错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股室负责人审核资料不严格,或未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字同意,擅自同意采矿权人申请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矿山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1、工作人员要定期、不定期深入矿山企业实地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是否存在违法转让行为,图纸与井下实际是否相符;在此期间,若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给予监督管理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

  2、要认真做好对矿山企业检查记录工作,监督管理人员如实填写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矿山企业负责人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上签字;监督管理人员若存在瞒报、漏报、迟报,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股室负责人和监督管理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

  3、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矿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期间,股室负责人未进行复查验收的,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

  4、对非煤矿山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无证开采、乱采乱挖的,乙类矿产监管人员未及时报告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测绘管理股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政策,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二、负责对本旗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和旗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管理和提供、利用审批工作。

  三、负责对本旗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单位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旗内的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旗内的测绘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旗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审批工作。

  六、协助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查处本旗内的各类测绘违法案件,做出测绘行政处罚决定。

  七、负责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和井上下采掘工程图纸测绘技术的指导、审核、监督工作。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地质资源与环境管理股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认定、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二、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规划依法勘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勘查成果。

  三、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工作。

  四、组织编写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及防治措施。

  五、依法审查对外合作区块。

  六、负责探矿权年检初审工作。

  七、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核定管理工作。

  八、负责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九、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工作。

  十、组织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遗迹保护区。

  十一、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局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一、发布土地公开出让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全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建立健全土地有形市场,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提供土地信息咨询服务和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提供平台服务。

  三、承办全旗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具体事物。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土地储备、土地公开出让联席会议。

  五、随时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局里交办的有关其他工作。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职责

  1、巡查监督辖区内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对乡(镇)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6、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完成局里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权限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国土资源的问题做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3、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内进行现场勘测、拍照和摄像;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正在进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后仍不停止的,可以查封其施工设备或建筑材料,并可以采取对其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5、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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