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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卫生局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医疗急救站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IDA024/2011-10083 分类: 卫生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卫生局 成文日期:
文号: 伊卫发〔2011〕130号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旗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高各医疗急救站的院前医疗急救和应急救援的反应速度和救治能力,现将《伊金霍洛旗医疗急救站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时效性: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7日

伊金霍洛旗卫生局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医疗急救站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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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急救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旗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高各医疗急救站的院前医疗急救和应急救援的反应速度和救治能力,现将《伊金霍洛旗医疗急救站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伊金霍洛旗医疗急救站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促进我旗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各医疗急救站的院前医疗急救和应急救援的反应速度和救治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急救站的基本任务
  (一)各医疗急救站的基本任务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日常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我旗重大突发性灾害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援,辖区内重大活动的院前医疗服务保障以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它相关医疗保障任务,对人民群众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
  (二)各医疗急救站承担所辖范围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的服务宗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病人提供快速、温馨、便捷、优质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三)各医疗急救站负责对伤病员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快速护送转运。通过现场急救,维持伤病员基本生命体征,减轻伤病员痛苦,稳定伤病情,防止再损伤,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
  二、急救服务管理
  (一)按照区域划分和就近救护的原则,各医疗急救站负责服务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各医疗急救站应结合我旗院前急救实际积极配合市医疗急救中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教学培训和科研工作,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素质,通过组织实施规范化管理,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质量。 

(二)各医疗急救站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服务制度,随时负责受理服务区域内人民群众的呼救,提供院前医疗急救及其他相关救援服务。
  (三)各医疗急救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业务考核制度,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
  (四)各医疗急救站应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五)各医疗急救站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注重仪表仪容,在实施医疗急救服务中应做到主动热情,态度和蔼,文明服务。

(六)出诊收费必须执行内发改〔2004〕1443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

(七)急救车在没有出警任务时不得有开警报、警灯、闯红灯等恶劣行为;夜间放小警报音量或者不开。
  三、急救资源配置
  为了保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有效开展,各医疗急救站应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7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配置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适应的急救装备。
  (一)通信装备
  建立性能良好、畅通的通信系统,包括有线、无线通信网络,并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计划地装备院前急救服务的GPS卫星定位与GIS电子地图系统。
  (二)车辆配置
  根据服务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和任务状况,逐步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救护车数量,以满足医疗急救服务的需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救护车的管理,保证良好的车辆性能和车容车貌。建立车辆维护保养、更新报废制度和车辆维修保养技术档案。
  各医疗急救站的救护车应统一标识。不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急救车,一经发现立即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三)医疗装备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职责与任务和服务区域内不同的急救服务需求,按急救型和普通型救护车的不同装备要求,配备急救医疗设备和常用急救药品,保障现场和转运途中医疗急救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人员配备
  每辆救护车应至少配备急救医师、驾驶员和专职担架员各一名。
  急救调度人员应掌握医疗急救调度相关专业知识;急救医师应熟练掌握医疗急救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驾驶员与担架员应接受基础急救技能培训,以协助急救医师开展现场医疗急救的辅助工作。
  四、基本服务要求
  (一)受理调度
  各医疗急救站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受理调度人员的调度指挥,记录相关信息,做到及时、合理、有效派车。如遇繁忙时段,确实无车可派时,工作人员应向调度人员明确告知,耐心解释。
  (二)现场急救
  急救人员应服从调度人员的调度指挥,在执行任务前做好有关急救医疗设备、药品、车辆的日常相关检查。
  救护车到达呼救现场后,急救人员应按规定携带好现场急救所需的急救医疗设备、药品,快速到达伤病员身边,按院前急救医疗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有序、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三)护送转运
  对需护送转运的伤病员,应按“就近、快速送院”原则,以最快速度将患者就近送至具备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也可送至病人(家属)指定的本市医院。对传染病、精神病、中毒等专科疾病应送往相关的专科医院。在转运护送途中,急救人员应继续做好急救伤病员的病情观察、途中救护和护理等工作,但任何医疗检查都不应影响快速转运。
  急救医师在工作中应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如遇伤病员(家属)不愿送院或要求转送指定医院的,应要求伤病员(家属)在《院前急救病员、亲属签字单》上签字确认。
  在现场急救和护送转运中,发生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开展和护送转运的情况,可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解决。
  伤病员出院因行动不便需用救护车送回家或要求送往机场、车站等处的,原则上在保证急救病人用车的前提下,可酌情派车。
  (四)医院交接
  急救伤病员护送至医院后,急救医师应及时与接受医院办理伤病员病情交接手续。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病人收治和院内抢救力量的准备,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的畅通,保证伤病员院前和院内救治工作的连续性。
  (五)开具死亡证明
  在急救现场经急救医师检查确诊已死亡的伤病员,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场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死因不明或疑为非正常死亡者可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五、应急医疗救援
  各医疗急救站必须制订相应的应急医疗救援预案,明确组织领导、报告制度、急救装备和现场救援指挥等,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水平和对突发灾害性事件的应急救治能力。

  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医疗急救站认真贯彻落实,凡违反以上管理规定,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主办: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承办: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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