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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养老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2086 分类: 综合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办发〔2024〕56号 内容概述: 伊金霍洛旗养老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1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养老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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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直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伊金霍洛旗养老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伊金霍洛旗养老服务三年行动计划

  (2024-2026年)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打造“幸福E养·伊金霍洛”养老服务品牌,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2〕28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关于落实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任务的决定》(鄂党发〔2023〕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10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由政府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到2026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保障、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三)工作原则

  1.基础性原则。立足旗情实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3.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4.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专项行动

  (一)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行动

  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国家、自治区、市级发布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动态调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由民政局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发改和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医保局)

  (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行动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将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列为旗财政事权,由民政局、医保局牵头,卫健委、人社局配合组织实施。加强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运用,以优先满足失能失智等刚需老年群体需求为导向,把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标准和优先顺序与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相挂钩。2024年开始,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购买服务项目)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必须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其他老年群体依据其意愿逐步评估。(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医保局)

  (三)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提升行动

  1.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做好困难残疾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到2026年,实现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改造建设、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资源整合。(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残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

  2.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通过上门走访、通讯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定期探访,及时了解老年人基本生活、安全风险、家庭赡养、关爱保护等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残联、卫健委、各镇人民政府)

  (四)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1.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在优先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基础上,坚持“政府补一点、企业让一点、家庭掏一点”原则,将居家适老化改造逐步向全体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推广。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为重点,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照护服务补贴。推行政府购买“喘息服务”,为长期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为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照护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2024年按照户均6000元标准开展适老化改造500户、家庭养老床位建设100户,2025年计划开展适老化改造500户,家庭床位建设150户,到2026年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全覆盖。(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

  2.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突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性地位,逐步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标准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支持养老企业(机构)、医疗机构等联合运营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整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央厨房、社会餐饮企业等资源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助餐设施给予相应补贴。积极推广“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模式,引导物业、家政等企业就近就开展养老服务,让多样化、多层次的温馨服务“精准入户”。发挥老年大学资源优势,支持老年大学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联建共享。2024年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点10处、居民小区老年助餐点10处;2025年征集居民需求按照合理优化分布的原则根据实际开展社区为老服务站和居民小区助餐点建设工作;到2026年实现现有社区基本全覆盖。(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发改和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老干部服务中心)

  3.补齐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短板。盘活用好基层党群服务中心及老旧校舍、厂房、办公场所等资源,扎实推进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嘎查(村、社区)示范型养老服务站建设,构建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旗、镇、嘎查(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农村牧区敬老院和互助养老幸福院功能提升,逐步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向周边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农村牧区发展“党建引领+流动服务”、“以地养老+幸福积分”等养老服务新模式。强化乡镇养老职能,支持返乡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引导组建老年人养老互助组、“暖城助老”志愿服务队,常态化开展邻里照护、暖心帮扶工作。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支持嘎查村集体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相应补贴,推动实现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2024年建设农村养老服务站点10处,2025年按照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的原则,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覆盖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点,到2026年各镇农村养老服务站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和科技局、财政局、农牧和水利局、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各镇人民政府)

  4.推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聚焦老年群体“就医难、照护难、康养难”等问题,强化养老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和智慧养老平台呼叫服务中心“三中心联动”,推动实现居家社区养老和医养康养“两融合”。2024年全力推动医养结合康养服务落地;2025年在阿镇地区部分有条件社区试点实施,2026年在全旗各镇社区全面推广实施。(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残联、发改和科技局、卫健委、医保局)

  5.拓展智慧养老应用场景。推动实现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各类养老场景集成应用。探索开发技术可靠、经济适用的“免申即享”智慧养老应用场景,推动实现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发改和科技局、卫健委、政数局)

  (五)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培育行动

  1.培育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文旅、餐饮、教体、家政、康养、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培育发展多元化养老服务新业态。(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发改和科技局、教体局、工信和投促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委、文旅局、市场监管局)

  2.促进老年市场消费。精准对接市场供需,打造为老服务“线上商城”,为老年人提供所需养老消费产品。探索实行“银龄顾问”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家庭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供需对接、资源链接等服务。鼓励各大电商平台和零售企业、景区等开展老年购物节、体验节、云游会等活动,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发展。探索通过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激发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积极性。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评价体系,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工信和投促局、民政局、文旅局)

  (六)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水平提升行动

  1.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改革,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依法依规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公共卫生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2.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探索完善包括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 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在内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通过培训、论坛、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加强发布标准的宣传力度,力争使养老服务标准落实到行业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各个环节,提高全行业实施标准的自觉性。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质量认证。(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3.提高老年人及行业抗风险能力。探索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发改和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

  (七)养老服务发展要素强化行动

  1.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出台入职补贴、特岗津贴等激励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选树“最美护理员”,不断提升养老护理职业荣誉感。(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

  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自治区、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健全旗级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旗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发改和科技局、民政局)

  3.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土地、税费、金融等方面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优化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运营补贴政策。(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发改和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医保局、税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老龄工作委员会等要切实发挥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大资金支持。旗财政要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重点向专业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等领域倾斜。优化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及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可结合养老服务设施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次、服务质量评价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注重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引导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工作。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伊金霍洛旗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伊金霍洛旗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类型

政策依据

备注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物质帮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5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物质帮助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地确定的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

物质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4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国家、自治区 清单

5

高龄津贴

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凡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月领取高龄津贴(75-7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9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百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物质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鄂府发〔2022〕101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6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目前为70—7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

每人每月5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物质帮助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国家、自治区 清单

7

老年人居家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

分散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照护服务

《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鄂尔多斯市建设共同富裕典范城市实施方案》(鄂党发〔2022〕34号)、《鄂尔多斯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鄂党发〔2022〕34号)、《鄂尔多斯市委关于落实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任务的决定》(鄂党发〔2023〕8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组织开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照护服务

《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鄂尔多斯市建设共同富裕典范城市实施方案》(鄂党发〔2022〕34号)、《鄂尔多斯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鄂党发〔2022〕34号)、《鄂尔多斯市委关于落实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任务的决定》(鄂党发〔2023〕8号)

旗级 调整 覆盖

8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

户籍60周岁以上失能和部分失能特殊困难老年人

通过居家适老化改造、信息化监测、专业化服务等综合措施,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照护服务有序接转、无缝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家中享受专业的机构养老服务。

照护服务

《鄂尔多斯市建设共同富裕典范城市实施方案》(鄂党发〔2022〕34号)、《鄂尔多斯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鄂党发〔2022〕34号)

市级 清单

9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轻度、中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重度、完全失能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36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民发〔2023〕82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10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11

最低生活保障

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老年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物质帮助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12

临时救助

遭遇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突发重病,需紧急入院救治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

物质帮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自治区 清单

1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

物质帮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国家、自治区 清单

14

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

特殊困难老年人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关爱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22〕55号)、《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国家、自治区 清单

15

集中供养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照护服务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16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照护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鄂尔多斯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鄂府办发〔2022〕194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17

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物质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自治区 清单

18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老年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物质帮助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37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19

流浪乞讨社会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国家、自治区 清单

20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保险费为15元/人/年,保险总保额为28000元/人,保险总保额中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额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保险金额5000元(特殊困难老年人8000元)。

照护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老龄办发〔2018〕2号)

自治区 清单

21

老年人就餐优惠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对在定点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内就餐(含送餐上门)的老年人给予就餐优惠。

照护服务

《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鄂尔多斯市建设共同富裕典范城市实施方案》(鄂党发〔2022〕34号)

市级清单

22

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年满60周岁的特困、孤寡老人及低保、低保边缘、优抚、计生特扶等老年人以及年满75周岁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百岁以上老年人。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养老服务组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家政服务、医养康养服务、评估和培训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

照护服务

《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鄂尔多斯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鄂党发〔2022〕34号)

市级清单

23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

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为在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进行全托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护理服务补贴。

物质帮助

《鄂尔多斯市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鄂府发〔2022〕167号)

市级清单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养老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关于养老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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