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伊金霍洛旗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2072 | 分类: | 综合 其它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政发〔2024〕57号 | 内容概述: | 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伊金霍洛旗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25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伊金霍洛旗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和《伊金霍洛旗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和《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以下简称《条例》),推进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更好发挥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服务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作用,根据《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决定建立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研究拟订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总体规划思路,建立健全我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全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组织、指导全旗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推动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加强区划地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各项监督评估工作。完成伊金霍洛旗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一)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旗委编办、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水利局等10个单位组成,旗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二)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旗委宣传部、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旗教体局、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农牧和水利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能源局、旗融媒体中心、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旗气象局等18个单位组成,旗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三)成员单位职能职责
1.旗委宣传部:指导监督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准确把握地名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旗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在项目建设立项审批中,督促项目建设申报单位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名称,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旗教体局:配合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地方课程和教材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4.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指导全旗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标准地名;保护传承少数民族语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5.旗公安局: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上等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6.旗民政局:负责全旗地名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规划、标准及组织实施,制定全旗标准地名地址编制规范和门牌号码编制规则;负责行政区划类地名命名、更名、审核、申报工作;负责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以及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及跨旗(区)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备案、公告工作;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推进地名文化建设;负责旗区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地名管理等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7.旗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管理工作;提供地名管理所需地理信息资料;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8.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转送旗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9.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路线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旗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0.旗农牧和水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旗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1.旗林草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转送旗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2.旗文化和旅游局: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会同旗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地名标准化相关工作;负责广告标牌标识内容监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中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4.旗能源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转送旗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旗融媒体中心: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6.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做好地名管理舆情监测,及时预警、报告、处置负面敏感信息,防止负面炒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7.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做好地名设施涉及市容管理事项的行政许可,督促辖区有关单位按其职责做好规划区内居民区、道路、沿街地名标志设施的巡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标志设置和管理信息,协助做好处理和纠正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8.旗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转送旗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伊金霍洛旗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伊金霍洛旗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伊金霍洛旗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伊金霍洛旗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沟通联络,协调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择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召开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送伊金霍洛旗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五)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如工作需要,由伊金霍洛旗民政局代章。
四、工作要求
旗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深入研究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和推动工作的建设性建议;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伊金霍洛旗地名管理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鄂尔多斯市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名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办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及与地名管理相关的部门向同级党委或政府报告重大事项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地名为《条例》第三条所列范围的地名。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职权范围内但社会影响巨大的涉及地名管理的重要事项。
本制度所称报告,是指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名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呈报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要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讲政治的要求贯彻到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客观真实。要全面真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三)坚持规范有序。要落实依规治党、依法行政要求,严格按照党内重大事项报送要求以及地名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可以采用口头报告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事项,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报告。
第六条 口头报告视情可采用通话、当面告知、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告知方式;内容高度敏感需要研究讨论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七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已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以简便方式进行的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八条 书面报告视情可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报告侧重于事项复杂敏感,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且需要正式行文的事项。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要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的简要情况。
第九条 发生地名管理方面重特大事项时,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伊金霍洛旗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清单
附件:
伊金霍洛旗地名管理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清单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市民政局、伊金霍洛旗委、政府明确要求应报告的地名管理工作情况;
3.伊金霍洛旗委、政府主要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4.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更名方案;
5.伊金霍洛旗事权行政区划名称变更方案及审批后组织落实情况;
6.地名管理工作重大舆情、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7.伊金霍洛旗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需报送伊金霍洛旗委、政府的重要事项;
8.跨部门工作落实需要伊金霍洛旗委、政府统筹协调推进的重大事项;
9.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伊金霍洛旗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