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城镇供热保障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2067 | 分类: | 综合 其它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政发〔2024〕95号 | 内容概述: | 城镇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管理实施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城镇供热保障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供热企业:
为健全城镇供热保障金管理制度,规范城镇供热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城镇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伊金霍洛旗城镇供热保障金
统筹归集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2022—2023年度城镇供热保障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保障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序推进城镇供热设施和管网的维护、更新,提高安全供热水平,确保供暖期突发事故及时处置,保障群众温暖平稳过冬。
二、筹集和使用
(一)城镇供热保障金筹集方式。城镇供热保障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集中统一使用、节余滚动结转。一是城镇供热保障金每年由旗级财政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用于全旗集中供热运行中突发应急事件;二是滚动结余上限为200万元,达到上限后当年停止财政预算安排。三是通过债券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供热保障金。
(二)城镇供热保障金使用范围。一是全旗范围内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及管网的维修、养护、更新;二是城镇居民采暖期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三是市、旗政府研究决定的其它供热应急保障事项。
以下两种情况不在城镇供热保障金支持范围:
1.因供热单位运行管理不善引发设备及管网事故;
2.供热企业管理的换热站等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
(三)城镇供热保障金申请使用。一是每年4月1日-4月15日统一办理申报材料审核工作,4月15日-5月1日各单位集中报送供热设施及管网的维修、养护、更新项目年度计划并由旗住房综合服务中心汇总研判提交旗财政统筹安排下一季度城镇供热保障金金额。二是旗财政局、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紧急程度以及旗级城镇供热保障金使用情况核定项目资金并予以拨付。三是申请使用旗级供热保障金应提供申请报告、工程审计报告、施工合同及施工前后照片(备注拍摄时间)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范。四是供热期因突发事故等应急抢修事件须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应立即组织进行抢修,在完成抢修后按照前款规定向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监督管理
(一)旗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不符合使用规定的,不予安排拨付。
(二)实施供热设施及管网维修、养护、更新项目,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完工后应移交供热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更新。
(三)移交给供热企业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由供热企业承担。
(四)城镇供热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城镇供热保障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城镇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