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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373 分类: 劳动、人事、检察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发〔2023〕110号 内容概述: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伊金霍洛旗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旗属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提升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和自治区、市直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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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23〕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委十六届77次常委会会议、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将《伊金霍洛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伊金霍洛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伊金霍洛旗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旗属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提升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和自治区、市直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旗属国有企业是指旗人民政府授权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适用于旗属国有企业下列人员:

(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二)集团及重点子企业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三)集团及重点子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四)集团及重点子企业监事会主席;

(五)其他明确为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旗属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五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规范运作。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旗属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成员职数。

(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为5人至9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人至2人(党员总经理任副书记,含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选派应当依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党员人数实际确定)、纪委书记1人,班子中应当有1名党委委员分管思想政治工作。

(二)董事会成员一般为5人或7人,设董事长1人。

(三)经理层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可科学设置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4人至6人。股权多元化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成员人数,由出资方协商确定并以公司章程明确。

(四)监事会成员一般为5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

(五)列入旗委管理的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含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集团人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11人,重点子企业人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7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为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其他领导人员为企业副职领导人员。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实行动态管理。旗委组织部会同旗国资、财政、人社等部门,依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功能定位、行业性质、业务范围、发展实际,科学核定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企业领导人员职数调整动议由组织部门和国资部门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共同提出,经旗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方可调整。旗委组织部对企业领导人员职数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旗属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应当专责抓党建工作。重点子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旗属国有企业下属分子公司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综合考评周期为3年。党委每届任期为5年。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监事会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国企党建、企业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相结合。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坚定建设一流企业的职业追求。

(二)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宽广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清正廉洁的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我市和我旗相关配套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还应当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能够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委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九条  担任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职务的,一般还应当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注册职业资格。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政治素质过硬、德才素质突出、市场和职工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的;

(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职位有特殊需求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三)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

(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并从严掌握。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一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具体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坚持以事择人、人事相宜,大力选拔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推进能上能下,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大力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用好各年龄段人员,形成梯次配备,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领导人员、党外领导人员、少数民族领导人员工作,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注重选配具有专业能力、专业背景、专业精神的企业领导人员。

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合理增加经理层中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旗属国有企业经理层人员(含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市场化选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企业经理层核定职数的40%。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运行规范有效的企业,可以授权开展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当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

(一)旗委组织部根据企业需求以及工作需要,向旗国资部门提出启动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旗委组织部在充分征求旗国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有关方面的建议以及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其中,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先由旗国资部门根据企业要求向旗委组织部提交书面请示,旗委组织部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经请示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企业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任地提供推荐材料并署名;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接受委托向组织或者国资等部门推荐企业领导人员的,也必须提供推荐材料并署名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三)初步建议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由旗委组织部形成工作方案。其中,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企业领导人员,工作方案必须明确选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由旗委组织部会同旗国资部门共同制定,经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提请旗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

纪委书记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的提出和人选考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纪委书记一般由旗纪委监委会同旗委组织部统一任命为监察专员。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参考名单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近两年退休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班子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企业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党委(党组)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四)采取竞聘上岗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也可以通过会议推荐或者谈话调研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五)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由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旗委组织部、旗国资部门、旗财政局、旗人社局相关领导及人员组成)牵头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招聘工作方案确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最终确定考察人选范围。

竞聘上岗、公开招聘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旗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六)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由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择优委托专业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进行人才推荐,并对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同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七)企业党委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九)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正在进行巡察或者审计的单位还应当听取巡察组、审计部门的意见。考察应当遵从下列程序并把握以下方面:

(一)考察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确保程序规范到位。考察程序原则上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考察,综合运用谈话调研、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二)被考察人选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单位党组织对其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组织书记和纪委书记签字。对正职领导人员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

(三)听取纪委监委机关和协管方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考察人选的意见。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四)严格审核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五)需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形成专门的调查报告。拟聘用人选应当对本人所提供资料及竞业禁止等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六)考察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4.审核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委监委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结论。

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产生的考察人选,如不具备查核条件,原则上可以不对被考察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调查报告也不必撰写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听取纪委监委机关意见情况等相关内容。

(七)选派考察组。组织部门应当会同国资部门共同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且熟悉干部工作和企业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选拔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旗委常委会或者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人选的意见。其中,列入旗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由旗委常委会会议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人选意见;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招聘的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由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提名人选意见,经旗委常委会会议审核后,由旗国资部门,企业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旗国资部门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优先提拔任用:

(一)接任后扭亏为盈连续三年的(任职后减亏幅度连续三年超10%的优先提拔任用);

(二)年人均利润超14万元的;

(三)资产负债率连续三年控制在65%以下的;

(四)连续三年经营业绩考核优秀的(排名前3的);

(五)连续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且经营业绩突出的(排名前5的);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连续三年超120%的;

(七)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排名前3的;

(八)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的。

  第二十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人员在经营中出现以下问题,不得提拔任用:

(一)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增亏的(除公益类企业);

(二)资产负债率超75%的;

(三)年人均利润低于旗属国有企业平均数的;

(四)任职后企业利润总额连续两年下滑幅度超10%的;

(五)年内经营业绩考核排名末位的;

(六)年内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不按要求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

(八)经营决策程序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一条  任职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对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

第二十二条  提拔担任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除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提拔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市场化选聘工作备案制度。市场化选聘的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旗国资部门在作出提名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旗委组织部备案。旗委组织部对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选聘程序和要求的人员给予备案并行文批复。备案材料包括:

(一)旗国资部门关于市场化选聘企业领导人员的请示和组织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市场化选聘企业领导人员工作方案;

(三)考察对象相关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聘的提供)或者推荐材料(通过委托推荐方式选聘的提供)、能力和素质测试相关材料(开展过能力和素质测试的提供)、调查报告、考察对象填写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任前档案审核情况登记表、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评价表和纪委监委机关出具的廉政情况说明(具备考察条件的提供);

(四)旗国资部门出具的调整前后企业领导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

(五)谈话记录、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

(六)考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调查情况和结论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上级党组织或者组织部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旗委决定任职的,自旗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旗委、旗政府推荐、提名,旗国资委或者董事会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提名,董事会决定聘用的,自董事会发文决定聘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旗属国有企业实行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除健康原因外,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任职承诺。

第二十七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一)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二)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

(三)纪委书记、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四)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五)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副职领导人员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经历单一的年轻领导人员应当交流任职。

纪委书记、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二十八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配偶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以下简称配偶移居人员),其任职岗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健全完善体现旗属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导向,引导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对旗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本着精简高效、为企业减负的原则开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一)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对企业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重点考核评价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二)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综合分析研判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开展差异化考核,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经营业绩考核应当区别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实现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

规范企业董事会建设,建立出资部门负总责、组织部门协助的董事会建设机制。加强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在推动企业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自治区、市、旗重要部署,履行战略引领、重大决策、风险防控职责,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考核。科学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工作,对企业董事会和董事的评价由企业出资部门负责组织,组织部门派人参加,决定评价结果前征求组织部门意见。企业外部董事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出资部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后决定。

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运行规范有效且已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的企业,董事会应当根据旗国资部门明确的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经理层成员实施业绩考核并决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旗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实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抓企业基层党建工作作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建工作考核每年开展1次,可以结合企业党委工作报告、综合考核评价、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开展。纪委书记的履职专项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薪酬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旗属国有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导向,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

第三十五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实行与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的企业,由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聘任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其中,符合地方人才政策相关规定的领导人员可以同时享受相关人才待遇。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照《伊金霍洛旗关于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不享受应休未休补贴)。

第三十七条  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提拔重用,以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企业领导人员讲担当、重担当。

第三十八条  对在企业发展改革、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大力宣传优秀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展现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完善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纪检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党员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党章党规党纪,自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机关应当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开展与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常性谈心谈话,与正职领导人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及时稳妥处理涉及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来信、来访、举报,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旗属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工作,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监委机关应当加强对旗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四十二条  对旗属国有企业和领导人员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旗属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纪委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人员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当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旗属国有企业党委要按照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企业领导人员分工,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不得调整。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向旗委请示报告制度。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事先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四条  旗属国有企业应当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四十五条  旗属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将旗属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的党员应当加强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领导成员的沟通,有效落实党组织的意图。

第四十六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应当从严控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工作关联度较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二)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福利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纪委书记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不得安排照顾性、任务虚多实少、目的实效不明确或者考察性出国(境),严禁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四十八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要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促进廉洁齐家。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有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五十一条  对旗属国有企业党委和党员领导人员的问责,以及领导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对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者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容错工作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由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按照市场规律管理旗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推进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约定绩效目标、奖惩依据、退出条件、竞业禁止、责任追究等条款。

 

第八章  培养锻炼

第五十四条  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工作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提升治企能力、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对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增强建设一流企业、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素质和能力。旗委组织部和旗国资部门要将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列为重点培训对象,每年至少安排1次针对性较强的集中培训,不断提升领导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培养锻炼情况作为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的内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加强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精神,积极开展各类党内活动,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学习贯彻维护党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牢记党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第五十六条  加强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力建设,引导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眼增强核心竞争力、建设地区一流企业,着眼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升学习能力、政治领导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市场洞察能力、战略决断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五十七条  加强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业修养和道德品行教育,引导企业领导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秉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企业家精神,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十八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可以以脱产培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脱产培训以组织培训为主。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子企业理论学习组)集体学习研讨每月不少于1次。

有计划地选送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级经理学院和国内知名高校研修。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在3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级经理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累计2个月或者330学时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第五十九条  推进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培养,交流可以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打破体制机制壁垒,探索开展有突出贡献的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有条件地进入行政事业单位。加强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轮岗交流,将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领导人员的重要平台。注重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锻炼,有计划地选派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到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重大专项攻坚、重大改革推进的关键岗位上锻炼,到中央、自治区及外省市驻市企业和先进民营企业挂职锻炼。依据驻外企业(机构)和境外项目,加强国际化经理管理人才培养锻炼。

第六十条  完善旗属国有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工作机制,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队伍。40岁左右的企业领导人员要有一定数量。探索将旗属国有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分类纳入全旗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统筹管理使用,跟踪掌握一批35岁左右的优秀企业领导人员、30岁左右的有培养潜力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旗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集团及重点子企业部门负责人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第九章  退  出

第六十一条  完善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调整领导人员,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十二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其所担(兼)任的下属企业职务应当同时免去,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领导人员的基本年薪确定,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十三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聘期)届满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

第六十四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领导人员按聘用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第六十五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非由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免职(解聘)。

第六十六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我市和我旗相关配套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

(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配偶移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九)任期综合考核评价较差,或者正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副职领导人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六十八条  组织部门应当严格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

(一)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领导人员退休后,经旗委批准,可以兼任旗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兼职数量不得超过2个,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发工作补贴,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四)领导人员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兼任社会团体(或者基金会)职务均不得超过1个。

(五)领导人员退休后,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六十九条  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旗本级或者代表旗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派出的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旗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述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核定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旗委组织部参照本办法,加强旗属国有企业备案职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旗属国有企业的管理级别由旗国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建议,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报旗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其中,旗委直接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企业领导人员正职和副职均由旗委审批;旗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由旗委审批,副职由旗委组织部商旗国资委审批。

旗委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企业,其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领导人员审批和提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旗国资部门要对纳入监管体系的旗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属)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并依据本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做好企业管理级别的确定工作。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人员明确不由旗委统一管理的企业,其企业领导班子由旗国资部门具体管理,领导人员由旗国资部门党委选拔任用,并报旗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十四条  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考核评价、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由企业董事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一岗一议”的原则,在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聘用合同在签订前需报请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旗国资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领导人员提出具体的综合评价指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十五条  各旗属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完善所管理的国有企业或者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会同旗国资部门负责解释。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伊金霍洛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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