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6470 | 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民政、扶贫、救灾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政办发〔2023〕64号 | 内容概述: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年08月28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23〕64号
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伊金霍洛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有关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19〕64号),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疾人联合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和社会广泛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措施制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严格遵照《鄂尔多斯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有关措施》确定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精准鉴别救助对象,确保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惠及符合救助的每一位儿童。使残疾儿童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伊金霍洛旗户籍或在我旗居住并在旗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详见附件1)。其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月。
2.将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救助标准
按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四)工作流程
1.评定。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由旗级以上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后,按规定程序开展救助工作。
2.申请。具有伊金霍洛旗户籍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评定后结果,填写《伊金霍洛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持残疾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评定结果或诊断证明书原件向旗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非伊金霍洛旗户籍的残疾儿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应提供伊金霍洛旗居住证明、户籍当地残联出具的不享受当地救助补贴证明。
3.审核。旗残疾人联合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救助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救助。审核通过后,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旗残联负责向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转介手续。
5.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费用,经旗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由旗残疾人联合会依据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发票或结算凭证,对残疾儿童家庭给予补助;已经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范围或在特殊学校、儿童福利院等机构接受报销、补贴的,在报销补贴金额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进行限额补助,超过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6.经费保障。在上级财政补助基础上,旗财政根据旗残联测算后的残疾儿童数量和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补助资金。
三、组织保障
旗残疾人联合会、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通力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切实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和水平。
(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照旗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我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统筹组织协调作用。联合卫健委、教育、民政等部门,筛选、确定辖区内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认真履行对旗内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
(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在教体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职称评聘中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生活,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
(五)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探索将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临床康复医学建设,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信息报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要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康复机构登记,做好康复机构信用信息公示、监管工作。
(八)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重点内容,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尽快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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