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4598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安全、司法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政发〔2023〕3号 | 内容概述: |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切实保障全旗人民生命财产及生态资源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发布森林草原禁火通告。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31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伊政发〔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切实保障全旗人民生命财产及生态资源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发布森林草原禁火通告。
一、森林草原禁火管制期:自2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
二、我旗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城镇镇区除外。
三、森林草原禁火管制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下列行为:烧荒烧炭、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烧柴、野炊、烤火、燃放烟花爆竹和倾倒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及其他生产性、非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草原禁火管制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域,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当地镇人民政府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报旗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并按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严禁三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五、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域内的各公路经营单位、各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必须排查消除辖区内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备专职扑火队员和扑火器具。
六、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履职尽责,并加大对责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七、高火险期内,各镇、园区,国有林场的扑火队伍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做好应急扑救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八、因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
九、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所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警。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0477-8690579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