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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2-0420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发〔2022〕65号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建立起规范化、长效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机制,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参加诉讼义务。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2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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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工作规定》的通知

  伊政发〔2022〕65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

  现将《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建立起规范化、长效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机制,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参加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旗内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出庭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三条 下列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不得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代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

  (一)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五)旗司法局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第四条 每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收到市司法局汇总的人民法院拟于次月开庭审理的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材料批办至旗司法局,旗司法局在收到批办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提示函》,提示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相关行政机关应于开庭前5个工作日内,将出庭负责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报送旗司法局备案。相关行政机关报送的出庭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旗司法局应当再次发出《督促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变更出庭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参加诉讼职责。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参加诉讼等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参加诉讼的,应在开庭5日前向旗人民政府提出请假申请,经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旗司法局备案,并向相关人民法院作出说明。

  第六条 旗司法局定期组织开展诉讼法知识培训,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诉讼法有关知识的学习把握,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要通过召开出庭参加诉讼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司法建议和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观摩庭审等措施,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对依法行政和出庭参加诉讼重要性的认识。对每一起诉讼案件,相关行政机关要对案件情况进行集体会商、分析研判,确定出庭参加诉讼方案。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案件诉讼工作。

  第七条 实行旗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协调联系制度,旗司法局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专人负责等工作机制。按照人民法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要求及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出庭参加诉讼率低于100%,仅委托律师出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对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未及时落实和反馈的,由旗司法局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第九条 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按期答辩、履行生效裁判、落实司法建议书等情况纳入年度全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增加考核内容的占分比重。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参加诉讼并达到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可酌情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加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参加诉讼,每发生一起,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扣减1分。对全年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累计达到30%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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