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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3107 分类: 综合;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自然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检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对外事务;港澳台侨工作;国防;其他 机构职能;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其它
发布机构: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文号: 伊政发〔2021〕1号 内容概述: 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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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10月17日印发的《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伊政办发〔2016〕112号)同时废止。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内的干旱、暴雨、暴雪、霜(冰)冻、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其它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工负责、快速高效;科技支撑、科学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职责 

  伊金霍洛旗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总指挥:旗应急管理局、旗财政局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 

  常务副总指挥:旗气象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各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办、旗委宣传部、旗教育体育局、旗科学技术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司法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民政局、旗生态环境局、旗供电局、旗消防大队、旗武警中队、中国联通伊金霍洛旗分公司、中国移动伊金霍洛旗分公司、中国电信伊金霍洛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指挥部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全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组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组织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或提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示传达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启动指令;承担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旗政府办:协助政府领导处置气象灾害工作。协助旗委宣传部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和上报上级单位。负责灾害应急期间值守工作的督查检查工作。 

  旗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指导各新闻媒体建立定时播发气象预报、即时插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制度。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电视等相关传播媒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预警等信息。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工作等。 

  旗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预测信息的评估和发布。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开展防灾减灾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负责组织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停业机制和灾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组织、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帮助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的中长期规划和与年度发展计划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上级资金争取工作。预案启动后负责按应急管理部门指令做好物资的供应和调配。 

  旗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全旗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的拨付、监管。 

  旗司法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气象灾害防御依法行政工作。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或受气象灾害影响时,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送。 

  旗公安局:会同气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下的交通管理及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或受气象灾害影响时,负责保障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气象部门做好炮弹的转场运输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建立成员单位间地质灾害基础资料共享、联动联防、灾情会商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制度。与气象部门联合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提出地址灾害影响地区相关人员、财产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 

  旗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地域等资料,根据气象条件,划定安全距离,参与制定人员转移方案。开展气象灾害事件对大气和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 

  旗交通运输局:建立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风险能力评估制度。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停运机制和灾情通报制度。做好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旗水利局:负责提供区域内河流、水域、水库分布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建立雨情、汛情、旱情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水利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 

  旗农牧局:负责提供农牧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建立农牧业气象灾害、病虫害测报和气象灾害对农牧业生产影响的评估会商制度。组织农牧业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林业和草原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和草原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和草原气象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的森林、草原恢复和灾后生产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资源的地理分布、传染病流行性的发生、发展动态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防疫工作,抢救受灾伤病员。 

  旗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测、预警等信息。组织旅游景区、露天文化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停业机制和灾情通报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地人员的紧急疏散和避险工作。开展旅游景区、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指导和规范重点旅游景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反馈制度。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发生时,负责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在建房屋等的加固或撤除工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停工机制和灾情通报制度,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并提出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将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会同气象部门做好城镇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旗教育体育局: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组织、保障相关区域的学生和教师安全、快捷转移,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危害程度,保障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停课机制和灾情通报制度。平时负责组织做好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旗消防大队、旗武警中队: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做好有关保卫工作。 

  旗供电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中国联通伊金霍洛旗分公司、中国移动伊金霍洛旗分公司、中国国电信伊金霍洛旗分公司: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发布的通信线路畅通。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四)旗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组及职责 

  1.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教育体育局、旗公安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生态环境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气象局、旗消防大队、旗武警中队。 

  职责:负责气象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气象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大队。 

  职责:负责整合、调派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装备、医药物资等,赴灾区开展气象灾害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3.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 

  成员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职责:负责气象灾害事发地安全警戒,疏散、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财政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气象局、旗供电局、中国联通伊金霍洛旗分公司、中国移动伊金霍洛旗分公司、中国电信伊金霍洛旗分公司。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电力保障、通信保障、资金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灾民救助、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5.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旗气象局。 

  成员单位:旗应急管理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生态环境局。 

  职责:负责对事发地气象条件及灾害进行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为气象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6.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旗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旗政府办、旗文化和旅游局。 

  职责: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 

  由应急救援、气象、水利、农牧、林草、自然资源、环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职责: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四)应急指挥场所 

  在旗气象局设立指挥中心,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在灾害发生地,派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工作组,现场进行气象灾害监测和指挥救灾等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旗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旗气象局依托当地政府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旗气象局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应急管理、农牧、水利、林草等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气象灾害的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二)预防预警行动  

  旗人民政府依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相关规定进行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对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并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旗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国家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涉及我旗时,应按我旗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三)预警支持系统 

  旗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科研项目设立、专项业务建设等途径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各部门间的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四)预警级别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将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为最高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录第二部分。 

  (五)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2.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 

  旗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预警收音机、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全旗行政区域造成影响时,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级别。 

  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了不同预警级别时,按最高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但分别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二)启动流程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建议,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旗人民政府,并通报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应急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响应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措施和行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 

  (四)分灾种响应 

  1.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和土壤墒情分析,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开展评估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牧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单位、农牧户采取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农牧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资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林草部门指导林业生产单位采取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针对暴雨引发洪水、地质灾害的重点区域,要加强与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会商,联合发布风险预警。 

  水利部门加强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防洪准备,组织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根据险情,动员社会力量,及时排除洪水造成的险情。 

  农牧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单位和农牧户做好因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防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妥善安排基本生活。 

  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协助政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指挥修复受灾中断的道路及内河航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协助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应急运输。会同公安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卫生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及防控,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应急部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工作,协调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文旅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文化场所疏散人员,协助受灾旅游景点、文化场所做好救灾工作。 

  市政部门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修复;及时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或减轻道路积水。 

  民航、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调整运行计划和做好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或停开列车。 

  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和及时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3.暴雪、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农牧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单位、农牧户采取防雪措施,做好设施农业防冻防寒保暖和牲畜防寒保暖及饲草料储备。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指挥修复受灾中断的道路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协助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应急运输。会同公安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道路积雪清扫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及时指挥、疏导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教助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住建部门加强危险建筑物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建筑物中人员。 

  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工作,必要时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文旅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受灾旅游景点做好救灾工作。 

  市政部门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雪情况,及时配合清扫积雪。 

  民航、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调整运行计划和做好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或停开列车。 

  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和及时抢修损毁设施。 

  4.大风、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农牧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单位、农牧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牧业、林草、应急管理部门密切关注大风和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 

  住建部门通知高空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市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设施。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大风、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卫生部门做好呼吸道疾病医疗救治工作。 

  5.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农牧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单位、农牧户采取防寒潮措施,做好大田作物、设施农业、牲畜等防寒保暖工作,减轻或避免灾害损失。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重点人群防寒救助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卫生部门加强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市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全旗树木、花卉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6.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做好评估工作。 

  农牧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单位和农牧户做好防高温工作。农牧业、林草、应急管理部门密切关注高温和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 

  电力部门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活动。 

  水利部门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住建部门督促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卫生部门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避暑、救助管理场所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暑降温。 

  7.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开展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特别是高速公路车辆的指挥和疏导。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8.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 

  农牧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单位、农牧户采取防霜冻、低温措施,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 

  9.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暴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五)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六)响应升级与终止 

  经评估认为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进一步扩大或加重,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时签发命令升级应急响应级别。 

  经评估,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提出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状态建议。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市气象局报送。 

  (七)信息报告及发布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时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情况,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报告,由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各方面灾害信息,汇总后上报政府办、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由宣传部负责,必要时组织机关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稿由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后报政府办审定。 

  五、后期处置 

  (一)气象灾害评估及认定 

  由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调查、种类认定、评估、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善后处理 

  气象灾害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灾区救助及核查灾情;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区防疫工作,保障灾区人民身体健康;公安部门要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和道路交通畅通并协助受灾人员安全转移;交通部门要及时修复损毁路段保障交通畅通;供电部门要维护电网正常供电,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三)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查找不足,改进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装备保障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遭破坏的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     

  (二)技术保障 

  旗气象局负责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成立专家技术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队伍保障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公安、消防大队等气象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四)经费保障 

  旗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 

  旗人民政府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责任追究 

  对执行本预案时,存在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未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监督与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旗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自然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暴雨: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可能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指24小时内累计降雪量达10毫米或以上,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可能会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指雨、雪、雾等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24小时最低气温下降8摄氏度或以上、最低气温低于4摄氏度,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等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等于7级的风,可能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可能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林业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可能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最低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二)预警分级标准 

  1. Ⅰ级(红色)预警 

  在全旗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预测出现干旱、暴雨、暴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红色预警标准的。具体标准如下: 

  (1)干旱:农(牧)业区出现农(牧)业干旱重旱等级的面积达到全旗农(牧)业生产面积的40%(包含)以上,且预计未来5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发布橙色预警后,预计干旱将持续达15天以上。 

  (2)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未来6小时内2个及以上区域站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2. Ⅱ级(橙色)预警 

  在全旗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暴雨、暴雪、冰冻、寒潮、大风、高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橙色预警标准的。具体标准如下: 

  (1)干旱:农(牧)业区现农(牧)业干旱重旱等级的面积达到全旗农(牧)业生产面积的30%(包含)—39%,且预计未来5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发布黄色预警后,预计干旱将持续达15天以上。 

  (2)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4)冰冻: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其余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6)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8)沙尘暴:预计未来12小时内2个及以上区域站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 Ⅲ级(黄色)预警 

  在本旗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暴雨、暴雪、冰冻、大风、沙尘暴、寒潮、高温、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黄色预警标准的。具体标准如下: 

  (1)干旱:农(牧)业区出现农(牧)业干旱重旱等级的面积达到全旗农(牧)业生产面积的20%(包含)—29%,且预计未来5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2)暴雨: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其余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6)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4. Ⅳ级(蓝色)预警 

  在本旗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霜冻、沙尘暴、寒潮、高温、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蓝色预警标准的。具体标准如下: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其余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4)霜冻:秋季霜冻(8月下旬-10月上旬),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霜冻天气。春季霜冻(3月中旬-6月上旬),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霜冻天气。 

  (5)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区域站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及以上,且有成片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区域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三)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旗气象局负责修订和完善。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防御专家组成员名单 

  2.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点及物资明细   

  3.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流程图 

  
    

  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成人员名单

 

  

   

  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 

  防御物资储备点及物资明细 

 

物资名称 

物资储备点 

物资明细 

管理单位 

气象应急平台 

气象局预警中心 

气象信息手机、传输、处理、天气会商、应急指挥保障服务体系 

气象局 

常规气象 

器材 

气象局预警中心 

各类气象要求传感器、采集器、计算机等 

气象局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原文解读:《伊金霍洛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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