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火的命令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14556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安全、司法;国防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伊政发〔2020〕13号 | 内容概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火的命令 |
时效性: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02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火的命令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切实保障全旗人民生命财产及生态资源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相关规定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鄂府发〔2020〕20号)要求,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范围内实行禁火管制,现命令如下。
一、森林草原禁火管制期:自命令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
二、我旗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城镇镇区除外。
三、森林草原禁火管制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下列行为:烧荒烧碳、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烧茬、野炊、烤火、燃放烟花爆竹和倾倒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及其他生产性、非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草原禁火管制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域,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当地镇人民政府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按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五、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域内的各公路经营单位、各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必须排查并消除辖区内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备专职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
六、交通运输、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严禁丢弃烟蒂等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森林草原禁火管制期内,因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等有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各镇、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所在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警。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0477-8690579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代旗长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