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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9-01860 分类:
发布机构: 伊旗政府办 成文日期:
文号:   伊政办发〔2019〕6号 内容概述:
时效性: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21日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伊旗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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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伊金霍洛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伊金霍洛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2019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 

    

    

  伊金霍洛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精准脱贫攻坚,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711号)《鄂尔多斯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18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旗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脱贫攻坚和其他用于扶贫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效发挥资金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产业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生态扶贫、电商扶贫、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真正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旗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镇可根据自己的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每年年初,由旗扶贫办根据各镇的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贫困深度、脱贫计划、配套资金到位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汇总平衡提出年度扶贫资金统一分配方案,对照资金分配方案,各镇组织精干力量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项目申报名单上报旗扶贫办进行备案,备案结束后旗扶贫办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各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和兑付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年底纳入旗对镇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贫困人口集中、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的西部镇倾斜,向贫困少数民族区域倾斜,向扶贫重点嘎查村倾斜,向产业扶贫、健康扶贫领域倾斜,向精准脱贫攻坚主战场集中。 

  第七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各镇。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镇国家贫困标准线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深度、农牧民入均纯收入、人均财力等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中央、自治区和市、旗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及下达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镇”“四到部门”制度,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审批权、计划安排权、管理使用权、资金报账权完全下放到各镇、各部门。在新的镇村财务核算体制未实行时,先行在旗直相关部门及各镇开设扶贫资金专户(旗直部门扶贫专户要求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报销医疗费用的专项资金可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中支付,有条件的镇也应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开设扶贫专户),按照“三专一封闭”的模式管理,结合中央、自治区、市、旗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使用。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牧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牧业生产技术。着力构建“资产性收益”扶贫机制,稳定建立贫困户与企业、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致富带头人利益联结机制。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牧区及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饮水安全配套设施、生态建设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四)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老弱病残等无自我发展能力贫困人口实行社保兜底支出。 

  (五)其它扶贫支出。其它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各行业部门负责实施对口的扶贫项目,由旗发改局负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旗教育局负责实施贫困学生救助项目,旗卫计局负责实施贫困户大病救助项目,旗金融办负责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等,严格按照“三专一封闭”的模式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 

  第十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资产收益扶贫、构建贫困户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精准脱贫攻坚。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统一管理分配。旗财政可以从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交通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融资平台注资,不得用于为贫困户购买商业保险。 

  (七)实施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它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管理,执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镇级执行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规定。属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参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旗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在旗扶贫办资金分配文件下达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各镇及相关部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新开设)。 

  (二)扶贫、民族事务等行业部门负责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资金监管和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行业部门以及镇级报账制管理。各镇及各行业部门承担项目管理报账主体责任,负责扶贫项目确定、日常监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后续报账资料整理及资金支付等工作,要切实做到项目精准、监管到位、责任到人。资金支付及时。项目启动时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兑付资金,可预付部分启动资金,预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支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报账,按规定兑付资金。各行业部门按照对应实施项目的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的实施和报账工作,旗扶贫办对项目实施的规范管理、扶贫成效、督查监管负责。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旗人民政府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镇、各行业部门要将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示、公开;各镇及各行业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部门、镇、村政务公开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年度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由旗财政局会同旗扶贫办制定。 

  第十七条 旗财政、扶贫、民族事务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旗财政、扶贫、民族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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