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埋乱葬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 ||
索引号: | 000014349IDA001/2019-02989 | 分类: | 其他 其它 |
发布机构: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2019〕1号 | 内容概述: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制止乱埋乱葬加强殡葬管理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9年05月30日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埋乱葬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乱埋乱葬、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豪华硬化大墓、活人墓的不正之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伊政办发〔2018〕8号)和国家、自治区、市、旗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项目集中区;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五)本旗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旗县道以及旅游专线、乡村公路、铁路沿线两侧。
二、禁止乱埋乱葬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非法买卖或其他借土地使用权流转之名转让土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作墓地;
(三)农村村民将承包地向他人提供用作墓地;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五)其他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禁止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
禁止违法违规私自建造专门用于存放自家先人或遗骨的类似住宅造型的建筑。
四、禁止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
禁止利用水泥、石材等建造固化硬化坟墓,破坏生态环境。禁止建造单人墓地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地超过6平方米的大墓。
五、禁止违法违规私建活人墓
禁止为健在的人,提前建造墓地或购买墓地等行为。
六、推进移风易俗新风尚
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治丧,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依法严厉打击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借机敛财的非法行为。
本通告发布之前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各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伊金霍洛旗殡葬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市、旗对殡葬工作的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