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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728011741971L /2020-3668483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农业、林业、水利;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伊政发〔2020〕48号
成文日期 2020-09-15 公文时效 有效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9-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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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政发〔2020〕48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 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全旗范围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各类枪支、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弩、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列入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后,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YJHLQ-2020-0004号。

  举报电话: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0477-8681254;

  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林政工作站:0477-8966809;

  伊金霍洛旗森林公安局:0477-8966055。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原文下载: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一图读懂: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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