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28011741971L /2020-3668483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农业、林业、水利;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伊政发〔2020〕48号 |
成文日期 | 2020-09-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伊政发〔2020〕48号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 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全旗范围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伊金霍洛旗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各类枪支、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弩、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列入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后,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YJHLQ-2020-0004号。
举报电话: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0477-8681254;
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林政工作站:0477-8966809;
伊金霍洛旗森林公安局:0477-8966055。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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